索引號 | 014416330/2023-231090 | 分類 | 科技 通知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3-12-31 |
文號 | 泰政辦發〔2023〕42號 | 時效 | 有效 |
- 信息來源:市政府辦
- 發布日期:2023-12-31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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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離岸創新中心建設發展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泰州市離岸創新中心建設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高標準高水平推進離岸創新中心建設,借力先進地區高端創新資源,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塑造發展新動能新優勢,助力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結合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習近平總書記對江蘇工作重要講話精神,聚焦全市產業創新發展需求,在市外科技創新資源富集地區布局建設一批離岸創新中心,打造本土企業研發深造地、科創人才項目孵化集聚地、外地企業創新賦能地,推動本土創新和離岸創新雙向聯動,構建“離岸研發孵化、泰州轉化應用”的協同創新模式,為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蓄勢賦能。
二、總體目標
到2025年,全市布局建設區域離岸創新中心15家以上,力爭實現重點開發園區全覆蓋,新增入駐企業(項目)300個以上;新建企業離岸創新中心20個以上;落地我市企業(項目)150個以上,應用轉化創新成果200項以上,引進高層次人才300人以上。
三、功能定位
離岸創新中心由市、市(區)、開發園區或者企業(科研機構)在市外科創資源富集地區設立,重點從事創新資源引進、技術研發、項目孵化、成果轉化、人才培養等活動。主要功能定位:
(一)創業孵化平臺。聚焦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培育,深度對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務機構等,吸引高層次創業人才團隊、初創型科技企業入駐孵化并落地我市產業化。
(二)研發加速平臺。聚焦主導產業、優勢產業發展,搭建離岸研發、小試服務平臺,為本土企業、外地有離岸創新需求的“鏈主”“鏈核”企業提供研發支撐。支持本土重點骨干企業設立離岸創新中心,加速項目研發進程,推動離岸研發項目來我市應用轉化。
(三)招才引智平臺。聚焦企業人才需求,將招才引智陣地前移至離岸創新中心,圍繞產業鏈構筑人才鏈,打造“工作生活在離岸中心,服務貢獻為泰州”的離岸聚才模式。
(四)融合創新平臺。聚焦本土與離岸創新雙向奔赴,充分發揮離岸資源優勢,將離岸創新中心打造成科技招商、協同攻關、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交流合作等活動的前哨和樞紐。
四、建設運營
(一)統籌規劃協調,構建專業化離岸創新網絡
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模式,在與我市產業、技術、人才需求相契合的創新資源富集地區布局建設離岸創新中心,構建離岸創新網絡體系。
1.推動市(區)建設區域離岸創新中心。支持各市(區)依托相關開發園區,探索聯合重點骨干企業(科研機構),圍繞特色優勢產業發展需求,在創新資源富集地建設區域離岸創新中心。
2.市和市(區)聯合共建區域離岸創新中心。按照“有明確的產業定位、有辦公研發孵化場地、有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有專業管理服務隊伍、有完善運營管理制度”要求,市和市(區)聯合共建區域離岸創新中心,服務企業(項目)入駐研發孵化。
3.鼓勵拓展建設創新飛地。支持各市(區)、開發園區、離岸創新中心依托高校院所、科技服務機構、產業集聚區建設網絡化創新飛地,綜合運用科技、人才、產業政策,天使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各類投資基金,政務、商務、研發服務等多元支持方式深度對接創新項目,構建立體化、鏈條化離岸創新服務網絡。
4.支持企業建設離岸創新中心。支持重點骨干企業(科研機構)以自建、共建等形式建設離岸創新中心,鼓勵企業離岸創新中心共享離岸設施,依托技術、人才、資金等資源優勢,對外提供創新服務。
5.發揮市場機制在離岸創新中心建設運營中的主導作用。鼓勵具備條件的市(區)、開發園區組建專業團隊,市場化運營管理離岸創新中心;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委托專業機構負責離岸創新中心運營管理工作。運營機構應當搭建完備的運營管理體系,提供專業化入駐管理服務,推動本土創新與離岸創新資源雙向流動。
(二)優化創新服務,打造離岸創新良好生態
聚焦離岸創新項目研發孵化需求,為入駐企業(項目)提供“一站式”公共服務及“個性化”專項服務。聚集本土創新需求,提供集項目招引、產學研對接、成果轉移轉化等融合創新服務。
1.基礎服務。保障入駐企業(項目)基本辦公設施配置,并給予相關費用減免優惠;提供企業注冊、法務、財務、培訓、咨詢、成果對接等基礎服務。
2.研發服務。鼓勵自建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或者與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務機構合作,為入駐企業(項目)提供研究開發、小試、檢驗檢測等專業技術服務,推進入駐企業(項目)與高校院所組建創新聯合體,協同攻關關鍵核心技術。
3.金融服務。設立創業投資基金,或者通過與產業投資基金等合作,輔導培育優質科創項目,引導企業(項目)入駐離岸創新中心,通過金融服務和資本要素吸引項目來我市落地產業化。
4.人力資源服務。提供創新創業人才社保代繳、檔案管理等人事服務,為入駐企業招才引智提供支撐。
5.交流共享服務。舉辦專場招商會、項目路演、創業大賽、產學研對接等活動,暢通信息交流共享渠道,大力集聚離岸科創資源。
6.個性化專項服務。根據入駐企業(項目)場地、人才、技術、市場、資金等個性化需求,協助對接資源要素,提供精準化專項服務。
7.融合創新服務。對接本土企業、產業創新發展需求,加強與離岸地大院大所、科技服務機構、金融機構等合作,提供招商引資、招才引智、產學研合作、協同攻關、成果轉移轉化、投融資等綜合性服務。
(三)加強內外聯接,促進離岸創新雙向奔赴
聚焦離岸創新項目轉化產業化需求,推動市內與離岸創新資源、平臺、服務互動共享,打造離岸—靠岸—在岸項目孵化轉化體系,著力打通離岸創新成果從樣品到產品的轉化通道。
1.離岸端。主動介入服務一批高校院所前瞻研究、應用項目,吸引科創人才項目入駐孵育。支持我市企業入駐離岸創新中心,為企業研發提供人才、技術、資本對接和公共服務平臺支撐,推動創新成果回我市轉化產業化。聚焦產業強鏈延鏈補鏈,挖掘市外有離岸創新需求的“鏈主”“鏈核”企業,招引企業(項目)入駐我市離岸創新中心,推動離岸創新研發成果落地我市產業化。
2.靠岸端。依托我市中試基地、加速器等服務平臺,承接離岸創新中心項目,推動加速成長。
3.在岸端。依托重點開發園區,為技術成果來我市轉化提供創新應用場景,承接孵化畢業項目的產業化,形成“研發孵化—中試加速—落地產業化”創新閉環。
五、認定管理
(一)明確認定條件
1.區域離岸創新中心認定條件:
(1)在我市行政區域外設立的公共創新平臺;
(2)有明確的產業定位,符合我市主導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發展方向,對產業轉型升級有明顯支撐作用;
(3)有一定的場地面積,能滿足研發孵化需要,且有路演區、洽談室、會議室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并具備必要的研發服務能力;
(4)有專業化服務團隊和緊密合作的支持機構,且有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制度;
(5)有一批入駐項目(含創新飛地協議項目);
(6)與市外機構合作共建的,合作協議中應當有明確的合作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
2.企業離岸創新中心認定條件:
(1)我市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企業、市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瞪羚企業、潛在獨角獸企業、獨角獸企業、創新型領軍企業以及上市企業、獲得股權融資的企業,在我市行政區域外設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2)有固定的研發場所,專職的研發人員,并以技術研發、人才培養、成果轉移轉化為核心功能;
(3)具有必要的研發設備和科研條件,當年有一定的研發投入,并有實質性開展的研發項目;
(4)與市外機構合作共建的,合作協議中應當有明確的合作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
(二)建立評價體系
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主要包括:年度目標、研發創新、人才引育、產業培育以及融合服務等五個維度(見附件)。每年對認定的區域離岸創新中心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連續兩次績效評價結果不合格的,取消其認定資格。
1.年度目標:重點評價區域離岸創新中心年度目標完成情況。
(1)協議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不低于10個,且在入駐一年內完成在我市注冊手續或者與我市企業達成成果轉移轉化協議;
(2)為入駐創業團隊、企業提供專業技術服務不少于20次,或者協助入駐創業團隊、企業聯合高校、科研院所開展技術攻關不少于5項;
(3)實際投資或者幫助融資項目2個以上;
(4)舉辦專場招商會、項目路演、產學研對接、創新創業大賽等交流活動不少于5場次;
(5)在我市落地企業(項目)不少于5個,應用轉化創新成果不少于10項。
2.研發創新:重點評價區域離岸創新中心科創企業培育和入駐企業(項目)知識產權創造能力。
3.人才引育:重點評價區域離岸創新中心研發人員集聚和高層次人才引育能力。
4.產業培育:重點評價通過區域離岸創新中心引進到我市產業化項目情況。
5.融合服務:重點評價區域離岸創新中心項目聯合孵化情況以及為本土創新提供綜合服務成效。
六、政策支持
經認定的離岸創新中心及入駐企業(項目)、人才團隊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一)建設獎補。市(區)建設的區域離岸創新中心,自認定起三年內,按照新購置公共研發設備投入或者公共研發設備租賃使用費最高30%給予補助,累計不超過500萬元;市和市(區)聯合共建的區域離岸創新中心,自認定起三年內,按照新購置公共研發設備投入或者公共研發設備租賃使用費最高50%給予補助,累計不超過1000萬元。
(二)運營獎補。市(區)建設的區域離岸創新中心,自認定起三年內,按照年度運營經費(房租、委托運營費用或者自行運營職工薪酬)最高20%給予補助,每年不超過100萬元;市和市(區)聯合共建的區域離岸創新中心,自認定起三年內,按照年度運營經費(房租、委托運營費用或者自行運營職工薪酬)最高30%給予補助,每年不超過200萬元。
(三)人才補貼。對在離岸創新中心全職工作的研發類人才,發放專項補貼,最長發放三年。其中,博士研究生3萬元/年,碩士研究生2萬元/年,本科生1萬元/年。上述人才視同在我市工作,可以申報市人才工程或者科研項目,同等享受購房券、鳳城英才卡等人才政策。
(四)項目扶持。區域離岸創新中心入駐項目、企業離岸創新中心研發項目創新成果歸屬我市關聯企業的,可以聯合關聯企業申報市級科技、產業、知識產權項目,符合條件的可以申報相關科技創新獎勵。
(五)研發補貼。區域離岸創新中心入駐項目、企業離岸創新中心研發項目使用共享科學儀器設備發生的服務費用以及檢驗檢測服務費用,按照服務費用的2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當年度補貼總額不超過20萬元。
(六)金融扶持。區域離岸創新中心入駐項目創新成果歸屬我市關聯企業的,市天使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根據市場化原則對入駐項目進行跟蹤扶持。
(七)績效獎補。對年度績效評價優秀的區域離岸創新中心,給予100萬元獎勵。
(八)風險防控。對弄虛作假、騙取補助資金的單位,將追繳已撥付的補助資金,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上述政策第(一)(二)(七)項所涉資金由市和各市(區)財政各半承擔;第(三)(四)(五)項所涉資金由市和各區財政各半承擔,靖江市、泰興市、興化市自行承擔。
七、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在市委科創委的統一領導下,市科技局負責離岸創新中心建設綜合協調、目標分解、指導服務、督促檢查等工作。市委組織部(人才辦),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商務局、市場監管局、地方金融監管局等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加強督促落實,協調解決問題。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要建立工作推進機制,聯動推進離岸創新中心建設發展。
(二)強化要素保障。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要結合實際,細化制定促進離岸創新中心建設運營、加速創新項目落地轉化產業化的相關扶持政策。要加快集聚創新資源,打造科創項目研發、孵化、轉化、落地的科創生態鏈。要建立入駐企業(項目)績效管理和履約管理制度,完善入駐、退出機制,強化財政資金保障,探索將資金、服務轉化為股權進行持股孵化,推動更多創新項目來我市落地產業化。
(三)強化督查考核。加強離岸創新中心建設高質量發展考評,落實其離岸創新中心建設、科創項目招引孵化的主體責任,根據全市離岸創新中心建設發展、運行管理情況,對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進行動態調整,增強績效評價工作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實效性。建立離岸創新工作定期通報、交流、觀摩督查推進制度,加強對離岸創新各項任務的跟蹤、督辦和檢查。推進離岸創新示范區建設,探索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模式和做法,對工作成效明顯地區,給予相關激勵表彰,切實發揮離岸創新中心科創人才項目孵化招引的橋頭堡作用。
附件:泰州市區域離岸創新中心績效評價指標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