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6904331/2023-274503 | 分類 | |
發布機構 | 泰州海事局 | 發文日期 | 2023-08-10 |
文號 | 時效 |
- 信息來源:江蘇海事局
- 發布日期:2023-10-31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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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現公布《江蘇海事局航運公司安全誠信等級標識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江蘇海事局
2023年8月10日
江蘇海事局航運公司
安全誠信等級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航運公司主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推動航運公司安全誠信文化建設,提高海事管理效能與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安全誠信航運公司管理辦法》《江蘇海事監管領域信用管理規定》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蘇海事局及其分支局管轄的航運公司安全誠信等級標識管理工作。
第三條江蘇海事局負責轄區航運公司安全誠信等級標識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航運公司安全誠信等級標識、安全誠信航運公司評定、結果公布、證書發放和收回、激勵和懲戒措施落實和信息通報等工作。
分支局具體負責轄區航運公司安全誠信等級標識的數據采集和初步評價、安全誠信航運公司申請受理和初步評價、激勵和懲戒措施落實和信息通報等工作。
第四條航運公司安全誠信等級標識分為I級(安全誠信)、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
第五條航運公司安全誠信等級標識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則。
第二章? 航運公司安全誠信等級標識
第六條? 航運公司滿足以下各項條件的,可標識為I級(安全誠信)航運公司:
(一)連續持有有效《符合證明》3年以上;公司管理船舶不少于3艘或公司管理船舶的船舶總噸合計達5萬以上;
(二)最近2個年度,航運公司安全誠信等級標識為Ⅱ級以上;
(三)最近2個年度,公司所管理船舶安全檢查滯留率不超過當年全國平均滯留率的二分之一,且船舶安全檢查平均單船缺陷數不超過當年全國的平均單船缺陷數;
(四)最近2個年度,國際航運公司(包括同時持有國際和國內雙證的公司)審核發證機構開具的不符合規定情況數量(不含代表船)不超過當年全國平均數,國內航運公司審核發證機構開具的不符合規定情況數量(不含代表船)不超過當年江蘇平均數;
(五)最近2個年度所管理船舶未發生負對等以上責任的一般等級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六)最近2個年度,未發生遺棄船員、欠資欠薪等侵犯船員合法權益的情況及違反海事勞工公約規定的相關船東責任等問題;
(七)最近2個年度所管理船舶(包括在船船員)無嚴重違反水上交通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的行為,無嚴重違反船舶檢驗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
(八)公司及其所屬船舶未被列入江蘇海事局信用管理“黃名單”;
(九)未發生向海事管理機構漏報公司及所管理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滯留、海事行政處罰等影響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重大事項;
(十)公司自有船員比例達到《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要求的120%以上;
(十一)公司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七條? 上一年度航運公司滿足以下各項條件的,可標識為Ⅱ級航運公司:
(一)連續持有有效《符合證明》2年以上(適用時);
(二)公司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評價得分在江蘇轄區排名前30名內(適用時);
(三)公司無安全管理原因被實施跟蹤審核或附加審核(適用時);
(四)公司外部審核中不符合數量(不含代表船)不超過江蘇轄區平均數的80%,且公司和船舶外部審核中沒有嚴重不符合或重大不符合(適用時);
(五)所管理船舶發生一般以上等級水上交通事故的次數占公司船舶總數不超過10%,且未發生負有對等以上責任的一般以上等級水上交通事故;
(六)所管理船舶在船舶安全檢查中被滯留次數占公司船舶總數不超過10%,且公司所管理船舶安全檢查滯留率不超過當年全國平均滯留率;
(七)所管理船舶未被列入部海事局“重點跟蹤船舶”名單;
(八)公司未按規定報告重大事項的次數不超過1次;
(九)公司岸基管理隊伍充實穩定,沒有違規兼職現象;
(十)所管理船舶和船員無嚴重違反水上交通安全與防污染管理的行為;
(十一)公司及其所屬船舶未被列入江蘇海事局信用管理“黑名單”。
第八條? 上一年度航運公司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標識為Ⅳ級航運公司:
(一)公司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評價得分在江蘇轄區排名后10名內(適用時);
(二)公司因安全管理存在嚴重問題被實施跟蹤審核或附加審核(適用時);
(三)公司外部審核不符合數量(不含代表船)達到江蘇轄區平均數的2倍以上,或公司和船舶外部審核中存在嚴重不符合或重大不符合(適用時);
(四)所管理船舶發生負主要責任的一般以上等級水上交通事故;
(五)所管理船舶在船舶安全檢查中被滯留次數占公司船舶總數超過30%,且達到2艘次以上;
(六)所管理船舶被列入部海事局“重點跟蹤船舶”的艘次分別達到1艘次(所管理船舶總數在20艘以下)、2艘次(所管理船舶總數20艘以上);
(七)公司未按規定報告重大事項的次數達到3次以上,或在航運公司安全誠信等級標識評定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瞞報、謊報行為;
(八)公司岸基專職管理人員配備不滿足規定要求或存在違規兼職的現象;
(九)所管理船舶和船員發生1起(所管理船舶總數在20艘以下)、2起(所管理船舶總數20艘次上)嚴重違反水上交通安全與防污染管理的行為;
(十)公司被列入江蘇海事局信用管理“黑名單”,或者公司所屬船舶被列入信用管理“黑名單”的比例超過20%;
(十一)公司所屬船舶存在應建未建安全管理體系、未辦國籍證書、國籍證書失效、檢驗證書失效等違規航行情況;
(十二)公司船舶存在長期逃避海事監管等情況;
(十三)公司屬于“重點跟蹤航運公司”的。
第九條? 未被標識為I級、Ⅱ級和Ⅳ級的,應當標識為Ⅲ級航運公司。
第十條? 江蘇海事局每年一季度組織開展航運公司安全誠信等級標識工作。
第十一條? 江蘇海事局及其分支局每年一月份對轄區體系內航運公司上一年度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數據采集工作,填寫《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數據采集表》(見附表一),對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初步評價;對非體系航運公司是否存在第八條相關情形的情況進行排查,并將初步評價和排查結果報江蘇海事局。
第十二條江蘇海事局負責成立航運公司安全誠信等級標識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安全誠信等級標識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領導小組負責成立專家組,專家組成員一般由審核專家擔任,實行組長負責制,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一)對上報的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評價結果進行復核,確定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評價結果;
(二)收集、整理和核實航運公司安全誠信等級標識所需的船舶事故、滯留、行政處罰、體系審核等相關信息和材料;
(三)根據所掌握的信息和材料,填寫《航運公司安全誠信等級標識評定表》(見附表二),確定航運公司Ⅱ級、Ⅲ級、Ⅳ級等級標識;
(四)對安全誠信等級標識工作進行總結和分析,提出加強和改進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監督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I級(安全誠信)航運公司由滿足第六條要求的航運公司提交相關申請并經綜合評定后產生。滿足第六條要求的航運公司按照管轄權限,向江蘇海事局及其分支局申報I級(安全誠信)航運公司,如實提交《I級(安全誠信)航運公司申報表》(見附表三)及其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五條?江蘇海事局及其分支局收到航運公司提交的申報材料后,應審查材料是否齊全、真實,及是否滿足第六條的要求。
第十六條?對經審查符合第六條要求的航運公司,江蘇海事局及其分支局綜合考慮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及日常監督檢查等情況,在《I級(安全誠信)航運公司申報表》“推薦意見”欄填寫推薦理由及意見,并上報領導小組。
第十七條?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對上報材料進行復核,并綜合企業文化、安全管理、船員權益保障、綠色環保、科技創新、信用記錄等進行評價,視情聽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船檢機構、引航機構等單位意見,必要時可組織現場復核。經復核符合要求的,擇優標識為I級(安全誠信)航運公司。
航運公司安全誠信等級標識結果在江蘇海事局門戶網站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對外公布。標識為I級(安全誠信)航運公司的,頒發江蘇海事局“安全誠信航運公司”證書。
第三章? 激勵和監管措施
第十八條I級(安全誠信)航運公司可享受以下激勵措施:
(一)給予培育和扶持,推薦參加中國海事局安全誠信航運公司評選;
(二)列入江蘇海事局信用管理“紅名單”,享受《江蘇海事監管領域信用管理規定》確定的激勵措施和聯合激勵措施;
(三)在船舶安全監督選船標準的船舶風險屬性參數中的“公司績效”按低風險船舶屬性設定;
(四)公司提交體系審核申請時僅需提交電子材料,有關書面材料在申請發證時一并提交;
(五)除專項檢查活動外,公司所在轄區海事管理機構每年對公司的定期監督檢查不超1次;
(六)安排公司體系審核時,可縮小審核組規模、縮短審核時間;
(七)同等條件下,公司所管理船舶優先推薦參加中國海事局“安全誠信船舶”評選,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船長優先推薦參加中國海事局“安全誠信船長”評選;
(八)提供行政審批綠色通道、優先提供公共服務便利;
(九)在符合《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簽發辦法》規定的條件下,公司可為自有船員開展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再有效培訓;在符合《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及培訓合格證書再有效有關事宜的通知》規定 的條件下,公司可為自有船員開展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培訓合格證再有效培訓;
(十)優先選用公司推薦的所屬人員為船員實操考試評估員;
(十一)優先安排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船員參加船員考試;
(十二)根據金融、保險、航運交易所、港航等單位開展貸款、安全生產責任險、航運經營、運力審批等工作的需要,海事管理部門及時提供公司有關安全誠信的信息。
第十九條? Ⅱ級航運公司可享受以下激勵措施:
(一)公司提交體系審核申請時僅需提交電子材料,有關書面材料在申請發證時一并提交;
(二)安排公司體系審核時,可縮小審核組規模、縮短審核時間;
(三)降低對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監督檢查的頻次。
第二十條? Ⅲ級航運公司按法律規定實施常態化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Ⅳ級航運公司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每年對航運公司實施不少于2次安全與防污染監督檢查,對所屬船舶實施到港必查;
(二)原則上不接受公司以告知承諾、容缺受理等方式辦理各類海事政務事項;
(三)嚴格控制船舶管理公司新進代管船舶(適用時);
(四)對連續2年被標識為Ⅳ級航運公司的,約談公司主要負責人;
(五)公司體系審核可擴大審核組規模、延長審核時間(適用時);
(六)公司所屬船舶辦理登記時加強船舶實船核查;
(七)公司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有效性評價或管理復查,并及時向審核發證機構提交相關有效性評價或管理復查報告(適用時);
(八)公司對管理的每艘船舶至少每季度訪船一次,并及時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訪船報告。對未按規定提交訪船報告的Ⅳ級航運公司及時通報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條?江蘇海事局及其分支局應根據航運公司安全誠信等級標識結果,對體系內航運公司開展分類分級體系審核,對非體系公司開展分類分級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安全誠信航運公司證書有效期一年。I級(安全誠信)航運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可將安全誠信航運公司證書復印件或電子件存船備查。
第二十四條? I級(安全誠信)航運公司應接受社會監督。海事管理機構接到社會舉報,應及時核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江蘇海事局及其分支局發現下列情形時,應提出撤銷其安全誠信航運公司證書的意見,由江蘇海事局作出撤銷安全誠信航運公司證書的決定,收回“安全誠信航運公司”證書并對外公布:
(一)發生不滿足第六條所列情形的;
(二)公司提交的申報材料或誠信等級評定材料存在弄虛作假、瞞報、故意漏報行為的;
(三)公司在一個年度無船舶管理活動的;
(四)公司一周內同時發生變更超過50%主要管理人員;
(五)公司管理存在社會負面反響較大的。
第二十六條? 被撤銷安全誠信航運公司證書的航運公司,符合第六條要求后可重新申報。
第二十七條 ?江蘇海事局及其分支局應當保障I級(安全誠信)航運公司及其管理船舶享有便利化措施待遇。對于海事管理機構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的,公司可通過江蘇海事局政務服務監督熱線向江蘇海事局反映。
領導小組應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對公司反映事項進行核實處理,并在3個工作日內反饋處置結果。
第二十八條 ?江蘇海事局及其分支局負責將航運公司安全誠信等級標識結果通報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船檢機構、引航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單位和部門。
第二十九條江蘇海事局負責根據本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立信息化系統,提升航運公司安全誠信等級標識管理工作成效。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中國海事局公布的安全誠信航運公司同時享受中國海事局安全誠信航運公司和江蘇海事局I級(安全誠信)航運公司激勵待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嚴重違反水上交通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的行為是指發生事故后逃逸、發生事故后未按規定及時報告、超航區航行、公司主要安全管理人員違規兼職、超載、船員配備不足(含船員服務于超所持適任證書航區、等級、種類的船舶)、危險貨物謊報匿報、向水域排放禁排污染物、拒絕或阻撓主管機關監督檢查的行為。
水上交通事故等級,是指根據《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辦法》所確定的事故等級。
航運公司,是指在江蘇海事局轄區注冊的航運公司,包括已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航運公司和未建立安全管理體系且在江蘇海事局及分支局登記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公司主要管理人員,是指總經理、指定人員,以及海務、機務、體系和人事管理崗位人員。
本辦法中所稱的“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航運公司安全誠信等級評定管理規定》(江蘇海事局通告〔2014〕3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江蘇海事局負責解釋。
附表1
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數據采集表
公司名稱:??????????????????????????????????????????????DOC編號:
一、公司基本情況 | 岸基體系內人員總數 | 體系內船舶總數 | ||
岸基體系內具有船長、輪機長航海資質人員數量 | 岸基體系內具有船長、輪機長持有有效適任證書的人數 | |||
體系內船員總數 | 自有船員數量 | |||
體系內船長數量 | 公司是否為純管理公司 | |||
所管理的船舶種類 | 所管理船舶航區 | |||
二、安全管理行為 | 岸基管理人員登船檢查總次數 | 岸基管理人員登船檢查中發現的缺陷總數 | ||
公司經營總支出(萬元) | 公司安全管理支出(萬元) | |||
公司岸基體系內人員變化人次 | 體系內船舶的船長、大副、輪機長更換總次數 | |||
公司岸基內審不符合數 | 公司岸基內審發現的問題(缺陷)數量 | |||
平均每艘船舶內審發現的不符合數量 | 平均每艘船舶內審發現的問題(缺陷)的數量 | |||
船舶主動發現并上報的問題、不符合總數。 | ||||
三、安全管理表現 | 船舶接受FSC/PSC檢查的總艘次 | FSC/PSC檢查中開具的缺陷總數 | ||
FSC/PSC檢查中被滯留船舶總艘次 | 船舶和船員因違法行為被海事行政處罰次數 | |||
船舶發生的險情、小事故次數 | 船舶發生的重大險情、一般事故次數 | |||
船舶發生的較大事故次數 | 船舶發生的重大以上等級事故次數 | |||
公司岸基外審不符合數量 | 公司岸基外審“問題清單”中記錄的問題數量 | |||
船舶接受外部審核總艘次 | 船舶外部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總數 | |||
公司岸基、船舶外審中發現的嚴重、重大不符合總數 | 海事機構對公司岸基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缺陷數量 | |||
公司安全誠信船舶數量 | 公司安全誠信船長數量 | |||
公司未按照規定報告重大事項次數 |
備注:年度數據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動態數據以每年12月31日為準。
公司聯系人:?????????????????手機號碼:?????????????? 填報日期:
公司領導簽名(章):????????? 當地海事局數據復核人員簽名:
附表2
航運公司安全誠信等級標識評定表
公司名稱 | DOC編號 | ||||||
公司類型 | 體系公司□ 非體系公司□ | 船舶艘數 | 上年度 等級標識 | ||||
序號 | 評價項目 | 評價結果 | |||||
1 | 本年度公司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評價指標體系得分排名 | ||||||
2 | 是否因安全管理原因被跟蹤審核或附加審核 | ||||||
3 | 公司外審不符合數量及與江蘇片區平均數的比值 | ||||||
4 | 公司和船舶外審中是否存在嚴重不符合或重大不符合 | ||||||
5 | 船舶發生負主要責任一般以上等級水上交通事故的次數 | ||||||
6 | 船舶安全檢查(FSC/PSC)中被滯留的次數及滯留率 | ||||||
7 | 被列入“重點跟蹤船舶”名單的船舶艘數 | ||||||
8 | 未按規定報告重大事項次數 | ||||||
9 | 在等級標識評定工作中是否存在弄虛作假、瞞報、謊報行為 | ||||||
10 | 公司岸基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是否滿足規定要求 | ||||||
11 | 公司岸基專職人員是否存在違規兼職的現象 | ||||||
12 | 船舶和船員是否存在發生嚴重違反水上交通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的行為 | ||||||
13 | 公司是否被列入江蘇海事局信用管理“黑名單”;所屬船舶被列入信用管理“黑名單”的比例是否超過20% | ||||||
14 | 公司所屬船舶是否存在應建未建安全管理體系、未辦國籍證書、國籍證書失效、檢驗證書失效等違規航行情況 | ||||||
15 | 公司船舶是否存在長期逃避海事監管情況 | ||||||
16 | 公司是否屬于“重點跟蹤航運公司” | ||||||
不滿足“Ⅱ級”公司的項目: | 應當確定為“IV級”公司的項目: | ||||||
評定結果 | Ⅱ級 □????? Ⅲ級 □????? Ⅳ級 □ | ||||||
專家組 意見 | 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 ||||||
附表3
I級(安全誠信)航運公司申報表(正面)
(本頁由航運公司填寫)
航運公司基本信息 | ||||||
公司名稱 | ||||||
公司辦公地址 | ||||||
聯系人/聯系電話 | 體系內船舶數量/總噸 | |||||
DOC取得時間 | DOC覆蓋船種 | |||||
序號 | 申請的基本條件 | 是 | 否 | |||
1 | 公司是否持《符合證明》3年以上;公司管理船舶是否不少于3艘或公司管理船舶的船舶總噸合計達5萬以上 | |||||
2 | 是否連續2年航運公司安全誠信等級標識為Ⅱ級 | |||||
3 | 最近2個年度,公司所管理船舶安全檢查滯留率是否超過當年全國平均滯留率的二分之一,平均單船缺陷數是否超過當年全國的平均單船缺陷數 | |||||
4 | 最近2個年度,國際航運公司(包括同時持有國際和國內雙證的公司)審核發證機構開具的不符合規定情況數量(不含代表船)是否超過當年全國平均數,國內航運公司審核發證機構開具的不符合規定情況數量(不含代表船)是否超過當年江蘇平均數 | |||||
5 | 最近2個年度所管理船舶是否發生負對等以上責任的一般等級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 |||||
6 | 最近2個年度,公司是否發生遺棄船員、欠資欠薪等侵犯船員合法權益的情況及違反海事勞工公約規定的相關船東責任等問題 | |||||
7 | 最近2個年度所管理船舶和船員是否發生嚴重違反水上交通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的行為,是否發生嚴重違反船舶檢驗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 | |||||
8 | 公司及其所屬船舶未被列入江蘇海事局信用管理“黃名單” | |||||
9 | 是否發生向海事管理機構漏報公司及所管理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滯留、海事行政處罰等影響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重大事項 | |||||
10 | 公司自有船員比例是否達到在《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要求的120%以上 | |||||
11 | 公司是否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 |||||
公司承諾: 我司提交的申報材料已經校核,真實有效。若所提交材料存在弄虛作假、瞞報、故意漏報等行為,我司五年內不再申報安全誠信航運公司,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公司簽章: 年? 月? 日 | ||||||
I級(安全誠信)航運公司申報表(背面)
(本頁由海事管理機構填寫)
推薦意見 | |
評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意見 | |
評定領導小組審批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