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416330/2025-232387 | 分類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4-12-31 |
文號 | 市政府令第23號 | 時效 | 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
- 信息來源:市政府辦
- 發布日期:2024-12-31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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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23 號
《泰州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已經2024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萬聞華
2024年12月31日
泰州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江蘇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解散、破產的,清算組或者破產管理人在接管后應當履行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保障安全生產投入,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履行應急救援與事故報告義務。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四條? 市、市(區)應急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市應急、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體育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科技、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規劃、城管、商務、國資等其他行業、領域的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等方面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履行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財政、司法行政、廣播電視等其他部門按照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進安全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明確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其他履行安全生產管理、保障職責的部門。
對新興行業、領域中涉及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明確的,由市、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依法依規對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實施失信懲戒。
第二章? 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的投入保障、宣傳教育和培訓、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應急救援、危險作業管理、變更管理、發包(出租)管理、事故隱患報告獎勵、安全生產班前會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結合實際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落實下列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一)安全生產各崗位責任制度和監督考核、獎懲制度;
(二)安全生產資金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制度;
(四)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重要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生產“三同時”)管理制度;
(七)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八)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使用制度;
(九)特殊時段領導帶班制度;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小型、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針對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制定包括前款規定內容的綜合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根據工作崗位的性質、特點和內容,明確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范圍、責任內容和考核標準,向本單位全體人員公示,實現生產經營全過程安全責任追溯。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除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督促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其考核、獎懲;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三)依法依規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加強對下屬獨立法人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工作,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主要技術負責人負有安全生產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十條? 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的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運輸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涉爆粉塵、涉氨制冷等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總監或者其他專職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鼓勵其他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總監或者其他專職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
安全總監或者其他專職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師以上相關專業的技術職稱或者取得相關專業的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第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三十人的,配備一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兩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三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除前款規定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國家對建筑施工等勞動密集型行業在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方面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相關專業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具備中級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比例達到百分之十五。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應當具有化工類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和一定實踐經驗,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中級以上化工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化工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除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以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二)編制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安全生產資金使用計劃并具體落實;
(三)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并持續運行;
(四)督促危險作業制度落實;
(五)督促落實本單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三同時”;
(六)指導本單位與承包、承租、協作等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督促其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七)落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規定;
(八)負責安全生產情況統計、分析和報告,依法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變更,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自變更或者任免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三章? 安全生產投入和培訓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資金納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六條? 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針對不同崗位人員落實培訓時間、內容、機構、費用,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素質。組織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從業人員按照下列規定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時間不得少于三十二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十二學時;
(二)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時間不得少于四十八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十六學時;
(三)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時間不得少于七十二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學時。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不得少于二十四學時;
(四)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換崗、離崗六個月以上復工或者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新設備的從業人員,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時間不得少于八學時。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每位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學時以及考核結果等,并由從業人員和考核人員簽名。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特種作業活動,應當使用取得相應資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按照準許的作業類別和操作項目安排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安全生產實際,通過全員全過程參與,自主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保持持續有效運行,并積極進行提檔升級,促進安全管理系統化、崗位操作行為規范化、設備設施本質安全化、作業環境器具定置化。
第四章? 安全生產雙重預防機制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安全風險的辨識、評估、管控、報告等工作,從源頭上防范化解安全風險。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一)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其他安全管理機構和各崗位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責任、頻次、要求和處理措施;風險等級較低的小型、微型企業應當排查治理用火、用電、用氣等方面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疏散周邊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并設置警示標志;
(三)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定期進行統計分析,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四)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企業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并按照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治理,直至隱患消除。
第二十五條? 有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完善控制措施,在重大危險源顯著位置設置應急措施公告,并將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所在地市(區)應急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下列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運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定期維護重大安全風險作業場所或者重點崗位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并逐步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分階段實現在線實時監測:
(一)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企業;
(二)使用熔煉爐,有集中控制室或者水溫、水壓等監測設備的金屬冶煉企業;
(三)涉爆炸性粉塵作業崗位單班次十人以上的涉爆粉塵企業;
(四)建筑施工企業;
(五)危險物品運輸單位,客運、重載貨運企業;
(六)其他需要進行聯網監測監控的企業。
第五章? 安全生產設備設施和作業管理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結合工藝流程、技術設備特點以及原輔料危險性等情況,制定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安全操作規程應當明確安全操作要求、作業環境要求、作業防護要求、禁止事項、緊急情況現場處置措施等內容,覆蓋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和更新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如實記錄購買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作業行為的安全管理,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杜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從業人員發現作業場所存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險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并向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各類場所、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責任:
(一)按照國家規定安全使用建筑物,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許可確定的場所使用功能危及生產安全,確需改變使用功能、顯著增加荷載、增加層數、變動建筑物主體承重結構等,可能影響建筑物安全的,建筑物的所有權人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意見,或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二)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設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內,且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占用、堵塞、鎖閉生產經營場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
(三)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且安全警示標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四)為大型活動所設的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及設備設施的安全性能,未經檢驗、檢測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五)不得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設備及工藝,不得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六)不得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七)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其他禁止性規定和要求。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作業環節、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查驗承包或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資質,并保證出租的廠房、場所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向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書面告知發包項目、出租場所以及相關設備的基本情況、安全生產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承包或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并如實記錄檢查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及時制止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應當服從發包方或者出租方對其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管理,并依法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屬地應急部門和有關部門,并通知發包方或者出租方。
第三十二條? 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周邊生產經營單位、住宅小區等單位建立安全生產監督咨詢機制,在進行危險作業、改建、擴建等可能對周邊單位安全造成較大影響的作業時,應當告知周邊單位,接受周邊單位的監督和咨詢。
第六章? 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和事故報告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職責:
(一)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者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二)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三)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包括與周邊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聯動、互助救援措施等內容;
(四)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與所在市、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相銜接,按照規定報送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演練結束后應當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并且形成評估報告。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六)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市(區)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金屬冶煉、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第三十四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
(二)事故可能對其他相關單位和人員造成損害的,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立即通知其他相關單位,及時疏散;
(三)按照規定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四)積極配合相關部門調查處理工作,及時全面落實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整改措施;
(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第三十五條? 下列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狀況公告與承諾制度:
(一)領取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
(二)領取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企業;
(三)領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
危險化學品、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重大事項主動報告制度。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大中型企業和小型、微型企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劃型標準執行。
本規定所稱從業人員,包含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等有實質用工關系人員,其數量計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總數。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泰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泰州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