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416330/2024-232386 | 分類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4-12-31 |
文號 | 市政府令第22號 | 時效 |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
- 信息來源:市政府辦
- 發布日期:2024-12-31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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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22 號
《泰州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辦法》已經2024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萬聞華
2024年12月31日
泰州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是指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城市管理領域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職責的行為。
第三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遵循以人為本、權責一致的原則,堅持處罰與宣傳教育、指導服務相結合,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四條? 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實際,依法合理配置執法人員,按照規定配置執法執勤用車、調查取證設施、通訊設施等執法裝備,并做好經費保障。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跨市(區)以及重大復雜案件的查處。
市(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已綜合實施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鄉規劃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市政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行政處罰事項,同時實施與上述范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事項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實施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事項的,應當明確職責權限,建立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
依法確定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實施的行政處罰事項,原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實施。
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行業監督管理職責,做好專業性強的行政處罰案件中違法事實的技術認定工作。
第八條? 原行政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案件線索的,應當收集并固定相關證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以及現場筆錄。
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線索,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理,移送時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自接受案件線索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回應,案情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并將案件線索的辦理結果及時反饋移送部門。
第九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制度。
第十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輕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予以糾正。確有應受行政處罰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
第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健全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體系,完善監督制度、落實監督職責、優化監督方式,實現全方面、全流程、常態化、長效化監督。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及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承接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范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