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醫保局
- 發布日期:2025-02-19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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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醫療保障經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2024年版)
序號 | 主項 | 子項 | 子項編碼 | 申請材料 | 事項 類型 | 辦理 層級 | 辦理渠道 | 辦理時限 | 辦理 環節 | 備注 | 設定依據 | |||
窗口辦 | 線上辦 | 醫院辦 | 自助辦 | |||||||||||
1 |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和變更登記 | 單位參保登記 | 322036008011 | 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或單位批準成立的文件(實現聯辦建立登記的企業可不提供); 2、《基本醫療保險單位參保信息登記表》(加蓋單位公章) | 公共服務 | B、C、D | √ | √ | 即時 辦結 | 申請—受理—審核—辦結 | 1、各地應通過查詢市場監管部門“五證合一”數據獲取信息并即時辦結,無法通過數據共享獲取單位統一信用代碼證書或單位批準成立文件的,需提供對應輔助材料; 2、參保登記含新參保、暫停參保、注銷登記、單位拆分、合并、分立等相關內容; 3、單位首次新參保需提供單位開戶銀行賬戶信息; 4、推進“就業登記一件事”辦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主席令第35號)第五十七條;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七條、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條例》(國務院令第765號)第六條、第十條;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10號)第二項; 《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的通知》(醫保辦函〔2021〕11號); 《江蘇省醫療保障條例》第十條、第十四條 | ||
2 | 職工參保登記 | 322036008012 | 1、在職職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表》(含增加、中斷、終止、恢復、在職轉退休)(加蓋單位公章); 2、靈活就業人員:有效身份證件 | 公共服務 | B、C、D | √ | √ | 即時 辦結 | 申請—受理—審核—辦結 | 1、特殊人群還需提供:①港澳臺人員參加在職職工醫保的,需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建立勞動關系的證明;②外國人參加在職職工醫保的,需提供外國人就業證件及居留證件,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③在職轉退休的,需提供退休審批材料; 2、參保人員死亡的,通過數據共享無法查詢死亡信息的應提供個人承諾書; 3、推進“就業登記一件事”、“退役軍人一件事”“退休一件事”、“身后一件事”等事項一次辦理; 4、個人出現國家規定的停止享受醫保待遇的情形后,用人單位、待遇享受人員或者其親屬應當自相關情形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告知醫保經辦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主席令第35號)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條例》(國務院令第765號)第六條; 《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醫保局令第41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四條; 《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第三條、第四條; 《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的通知》(醫保辦函〔2021〕11號); 《江蘇省醫療保障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推動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通知》(蘇醫保發〔2021〕61號) | |||
3 |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和變更登記 | 城鄉居民參保登記 | 322036008002 | 有效身份證件 | 公共服務 | B、C、D、E | √ | √ | 即時 辦結 | 申請—受理—審核—辦結 | 1、無法通過數據共享獲取戶籍、學籍、長期居住、資助參保、監護關系、軍人身份等信息的,需提供對應輔助材料; 2、推進“新生兒出生”事項一次辦理; 3、個人出現國家規定的停止享受醫保待遇的情形后,待遇享受人員或者其親屬應當自相關情形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告知醫保經辦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主席令第35號)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醫保局令第41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四條;
《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的通知》(醫保辦函〔2021〕11號); 《江蘇省醫療保障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推動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通知》(蘇醫保發〔2021〕61號) | ||
4 | 單位參保信息變更登記 | 322036008013 |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單位信息變更登記表》(加蓋單位公章) | 公共服務 | B、C | √ | √ | 即時 辦結 | 申請—受理—審核—辦結 | 變更單位性質、法定代表人、銀行賬戶等關鍵信息的應提供必要的對應輔助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主席令第35號)第八條、第五十七條;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條例》(國務院令第765號)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 |||
5 | 職工參保信息變更登記 | 322036008014 | 單位申請:信息變更表 個人申請: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保卡 | 公共服務 | B、C、D | √ | √ | 即時 辦結 | 申請—受理—審核—辦結 | 變更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出生日期等關鍵信息的應提供必要的對應輔助材料。 | ||||
6 | 城鄉居民參保信息變更登記 | 322036008001 | 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保卡 | 公共服務 | B、C、D | √ | √ | 即時 辦結 | 申請—受理—審核—辦結 | 1、變更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出生日期等關鍵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對應輔助材料; 2、居民醫保信息變更包括一般信息變更和參保狀態變更(包括暫停和終止)。 | ||||
7 |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信息查詢和個人賬戶一次性支取 | 參保單位參保信息查詢 | 322036065004 | 單位有效證明文件 | 公共服務 | B、C、D | √ | √ | √ | 即時 辦結 | 申請—受理—辦結 | 單位有效證明文件可包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單位介紹信或單位電子密鑰。 可根據參保單位參保信息查詢情況提供參保單位參保記錄打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主席令第35號)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條例》(國務院令第765號)第三十二條 | |
8 | 參保人員參保信息查詢 | 322036065005 | 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保卡 | 公共服務 | B、C、D、E | √ | √ | √ | 即時 辦結 | 申請—受理—辦結 | 可根據參保人員參保信息查詢情況提供參保人員參保記錄打印。 | |||
9 | 參保人員一次性支取個人賬戶余額 | 322036065006 | 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保卡 | 公共服務 | B、C | √ | √ | 10個 工作日 | 申請—受理—審核—撥付—辦結 | 1、因死亡支取的,須提供參保人銀行賬戶信息,確因參保人銀行卡全部注銷的,應提供繼承人身份證、銀行卡賬戶信息,通過數據共享無法查詢死亡信息的,應提供繼承人承諾書; 2、主動放棄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需提供主動放棄基本醫保關系的情況說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主席令第35號)第十四條; 《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醫保局令第41號)第七條; 《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第五條、第六條; 《江蘇省醫療保障條例》第十九條 | |||
10 |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家庭共濟 | 家庭共濟賬戶綁定 | 322036062002 | 醫保電子憑證、有效身份證件或社保卡及家庭成員有效身份證件 | 公共服務 | B、C、D | √ | √ | 即時 辦結 | 申請—受理—辦結 | 主賬戶人和家庭成員只能加入一個家庭共濟關系,并提供家庭共濟承諾書。如需變更家庭共濟關系,可以在退出后再加入或組建新的家庭共濟關系。 |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21〕108號);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江蘇省財政廳關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使用及家庭共濟有關事項的通知》(蘇醫保發〔2022〕80號);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江蘇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規范做好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家庭共濟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蘇醫保發〔2023〕48號);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江蘇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做好2024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蘇醫保發〔2024〕45號) | ||
11 | 家庭共濟賬戶解綁 | 322036062001 | 公共服務 | B、C、D | √ | √ | 即時 辦結 | 申請—受理—辦結 | ||||||
12 | 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 轉移接續手續辦理 | 322036006002 | 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保卡 | 公共服務 | B、C | √ | √ | 省內不超過7個工作日;跨省不超過15個工作日 | 申請—受理—審核—辦結 | 省內:1、轉出地經辦機構3個工作日內完成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出,生成《信息表》同步上傳至醫保信息平臺; 2、轉入地經辦機構收到《信息表》后,應在4個工作日內完成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入和個賬余額轉入手續。 跨省:1、轉出地經辦機構10個工作日內完成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出,生成《信息表》同步上傳至醫保信息平臺并劃轉資金; 2、轉入地經辦機構收到《信息表》和轉移資金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 3、暫不能通過信息平臺傳輸的,采取線下方式發送《信息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主席令第35號)第三十二條; 《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醫保辦發〔2021〕43號)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 《江蘇省醫療保障條例》第十八條; 《關于規范優化醫保關系轉移接續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蘇醫保辦發〔2024〕1號) | ||
13 |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異地就醫備案 | 異地安置退休人員備案 | 322036013001 | 1、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保卡;
| 公共服務 | B、C、D | √ | √ | √ | 即時 辦結 | 申請—受理—審核—辦結 | 1、所有地區參保人員可通過網上、APP等“不見面”備案,原則上參保地經辦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辦結;
| 《醫保局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22〕22號); 《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管理服務的通知》(醫保發〔2024〕21號);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加強和改進全省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經辦服務工作的通知》(蘇醫保發〔2022〕75號) | |
14 | 異地長期居住人員備案 | 322036013004 | 1、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保卡;
| 公共服務 | B、C、D | √ | √ | √ | 即時 辦結 | 申請—受理—審核—辦結 | ||||
15 | 常駐異地工作人員備案 | 322036013002 | 1、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保卡;
| 公共服務 | B、C、D | √ | √ | √ | 即時 辦結 | 申請—受理—審核—辦結 | ||||
16 | 異地轉診人員備案 | 322036013003 | 1、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保卡;
| 公共服務 | B、C、D | √ | √ | √ | √ | 即時 辦結 | 申請—受理—審核—辦結 | |||
17 | 其他臨時外出就醫人員備案 | 322036013008 | 其他臨時外出就醫人員備案僅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材料(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保卡) | 公共服務 | B、C、D | √ | √ | √ | 即時 辦結 | 申請—受理—審核—辦結 | ||||
18 |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享受門診慢特病病種待遇認定 |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享受門診慢特病病種待遇認定 | 322036007001 | 1、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保卡;
| 公共服務 | B、C、D | √ | √ | √ | 即時 辦結 | 申請—受理—審核—辦結 | 1、病歷資料或檢查資料包括體檢報告、出院小結、門診病歷等。 2、參保人員通過線上申請的,原則上參保地經辦機構應在1個工作日內辦結。 |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21〕108號);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關于統一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保障政策的通知》(蘇醫保發〔2022〕46號) | |
19 | “雙通道”管理及單獨支付藥品待遇認定 | 322036007003 | 1、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保卡; 2、《參保患者“雙通道”管理及單獨支付藥品用藥申請表》; 3、疾病診斷材料(包括檢驗報告、出院小結、門診病歷等) | 公共服務 | B、C | √ | √ | √ | 1個 工作日 | 申請—受理—審核—辦結 | 在醫院端辦理,由責任醫師及其所在醫療機構實時通過線上或協助參保患者線下向醫保部門報送備案。 | 《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28號);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實施意見》(蘇醫保發〔2021〕40號);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及單獨支付藥品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蘇醫保發〔2021〕48號) | ||
20 |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療費用手工(零星)報銷 | 門診費用報銷 | 322036066001 | 1、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保卡
| 公共服務 | B、C | √ | √ | 單次門診小額費用5個工作日;一般10個工作日,特殊情況不超過20個工作日 | 申請—受理—審核—撥付—辦結 | 1、急診需提供急診診斷證明或急診病歷;
5、特殊情況可要求提供病歷中對應的佐證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主席令第35號)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條例》(國務院令第765號)第二十條;
《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國醫保發〔2022〕22號); 《江蘇省醫療保障條例》第十六條;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做好急危重傷病參保人員門(急)診醫療費用保障工作的通知》(蘇醫保發〔2022〕42號) | ||
21 | 住院費用報銷 | 322036066002 | 1、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保卡 2、醫院收費票據 3、住院費用清單 4、診斷證明或出院小結 | 公共服務 | B、C | √ | √ | 10個工作日,特殊情況不超過20個工作日 | 申請—受理—審核—撥付—辦結 | 1、意外傷害就醫的應提供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院判決書、調解協議書等公檢法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無法提供的應先填寫個人承諾書; 2、急診需提供急診診斷證明; 3、外購藥品需提供外購發票、住院醫囑單或外購藥處方原件復印件及《住院期間外院檢查治療或定點藥店購藥單》; 4、特殊情況可要求提供病歷中對應的佐證資料。 | ||||
22 | 生育保險待遇核準支付 | 產前檢查費支付 | 322036064001 | 1、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保卡 2、醫院收費票據 3、費用清單 4、病歷資料 | 公共服務 | B、C | √ | √ | 10個工作日,特殊情況不超過20個工作日 | 申請—受理—審核—撥付—辦結 | 1、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病歷資料包括:門診病歷、診斷證明、住院記錄、出院小結等; 3、醫療保障經辦業務平臺如無法通過其他部門獲得結婚證、就業失業登記證、生育服務證和出生醫學證明等,由辦理人提供,無法提供的,需提供個人承諾書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4、特殊情況可要求提供病歷中對應的佐證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主席令第35號)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條例》(國務院令第765號)第二十條; 《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4號)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關于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蘇醫保發〔2023〕2號);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 省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做好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蘇人社函〔2024〕41號) | ||
23 | 生育醫療費支付 | 322036064002 | 1、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保卡 2、醫院收費票據 3、費用清單 4、病歷資料 | 公共服務 | B、C | √ | √ | 10個工作日,特殊情況不超過20個工作日 | 申請—受理—審核—撥付—辦結 | |||||
24 | 計劃生育醫療費支付 | 322036064003 | 1、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保卡
| 公共服務 | B、C | √ | √ | 10個工作日 | 申請—受理—審核—撥付—辦結 | |||||
25 | 生育津貼支付 | 322036064004 | 1、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保卡 2、病歷資料 | 公共服務 | B、C | √ | √ | 10個工作日 | 申請—受理—審核—撥付—辦結 | |||||
26 | 一次性營養補助 | 322036064005 | 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保卡 | 公共服務 | B、C | √ | √ | 10個工作日 | 申請—受理—審核—撥付—辦結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主席令第35號)第五十四、五十五條; 《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4號)第十九條;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關于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蘇醫保發〔2023〕2號) | ||||
27 | 醫療救助對象待遇核準支付 | 符合資助條件的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補貼 | 322036063001 | 1、救助對象身份證明 2、個人繳納基本醫保參保費用有效憑證 | 公共服務 | B、C | √ | √ | 5個工作日 | 申請—受理—審核—撥付—辦結 | 一般情況為符合資助條件人員參加居民醫保時直接減免個人繳費部分;特殊情況由醫保、扶貧、民政和財政等部門實施數據比對后,完成個人繳費退費,均無需個人申辦。 | 《社會保險經辦條例》(國務院令第765號)第二十九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財社〔2013〕217號)第八條;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救助與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有效銜接的通知》(民發〔2017〕12號); 《江蘇省醫療保障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江蘇省社會救助辦法》(省政府令第99號);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22〕54號); 《關于進一步做好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蘇醫保發〔2019〕120號); 《關于印發<江蘇省醫療救助業務經辦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蘇醫保辦發〔2023〕27號) | ||
28 | 醫療救助對象手工(零星)報銷 | 322036063002 | 1、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保卡 2、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后的結算單、定點醫療機構處方底方或定點藥店購藥發票 | 公共服務 | B、C | √ | √ | 單次門診小額費用5個工作日;10個工作日,特殊情況不超過20個工作日 | 申請—受理—審核—撥付—辦結 | 如到窗口報銷,材料按零星報銷提供。 | ||||
29 | 醫藥機構申請定點協議管理 | 醫療機構申請定點協議管理 | 322036004002 |
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診所備案憑證或者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照復印件; 3、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4、與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5、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以上辦理資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 公共服務 | B、C | √ | √ | 20個工作日 | 申請—受理—確認—反饋 | 1、現場評估內容按照《江蘇省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實施細則》《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2、申請定點協議管理的醫藥機構評估確認通過后,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按規定與醫藥機構協商談判,達成一致,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協議簽訂時限,按照國家規定,自申請之日起不超過90個自然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主席令第35號)第八條、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2號); 《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3號);
《浙江省醫療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障局、江蘇省醫療保障局、安徽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長三角地區定點醫藥機構確定評估指標的通知》(浙醫保聯發〔2023〕14號);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江蘇省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蘇醫保規〔2023〕3號) | ||
30 | 醫藥機構申請定點協議管理 | 零售藥店申請定點協議管理 | 322036004001 | 1、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 2、零售藥店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復印件; 3、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復印件; 4、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5、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6、與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7、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以上辦理資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 公共服務 | B、C | √ | √ | 20個工作日 | 申請—受理—確認—反饋 | 1、現場評估內容按照《江蘇省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實施細則》《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2、申請定點協議管理的醫藥機構評估確認通過后,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按規定與醫藥機構協商談判,達成一致,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協議簽訂時限,按照國家規定,自申請之日起不超過90個自然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主席令第35號)第八條、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2號); 《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3號);
《浙江省醫療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障局、江蘇省醫療保障局、安徽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長三角地區定點醫藥機構確定評估指標的通知》(浙醫保聯發〔2023〕14號);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江蘇省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蘇醫保規〔2023〕3號) | ||
31 | 定點醫藥機構基礎信息變更 | 322036004003 | 1、變更后的醫藥機構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執業許可證、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等; 2、定點醫藥機構基礎信息變更備案登記表 | 公共服務 | B、C | √ | √ | 一般變更即時辦結,需要現場核實的不超過5個工作日 | 申請—受理—審核—辦結 | |||||
32 | 定點醫藥機構費用結算 |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費用結算 | 322036002002 | 辦理材料根據定點醫藥機構與經辦機構簽訂的協議執行 | 公共服務 | B、C | √ | √ | 20個工作日 | 申請—受理—審核—撥付—辦結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主席令第35號)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2號)第三十條; 《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3號)第二十九條;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工作的通知》(蘇醫保發〔2019〕126號) | |||
33 |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費用結算 | 322036002001 | 公共服務 | B、C | √ | √ | 20個工作日 | 申請—受理—審核—撥付—辦結 | ||||||
34 | 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 | 長期護理保險參保人員失能等級評估申請 | 322036047000 | 1、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或社保卡 2、診斷證明 3、病歷資料 | 公共服務 | B、C | √ | √ | 不超過30個工作日 | 申請—受理—審核—評估—公示—辦結 | 1、還需提供受醫保經辦機構委托經辦長期護理保險業務的商保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2、由監護人申請的需提供其有效身份證件; 3、委托商保公司經辦的,辦理層級根據各地承辦的商保公司實際情況進行設定。 | 《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關于印發<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醫保發〔2023〕29號); 《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民政部辦公室關于印發<長期護理失能等級評估標準(試行)>的通知》(醫保辦發〔2021〕37號);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印發<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醫保辦發〔2022〕1號);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江蘇省財政廳印發<關于深化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建設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蘇醫保發〔2022〕85號) | ||
注:1、辦理層級:A代表省,B代表設區市,C代表縣(市、區),D代表鄉鎮(街道),E代表村(社區);2、有效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居住證、戶口簿、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等;3、委托辦理的,應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委托人授權委托書;4、初次辦理手工(零星)報銷等涉及費用支付或收款賬戶信息有變化的,需要提供參保人銀行賬戶信息;5、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療費用手工(零星)報銷門診費用報銷、住院費用報銷可由D鄉鎮(街道)受理并提供幫辦代辦服務;6、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家庭共濟(家庭共濟賬戶綁定、家庭共濟賬戶解綁)以及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異地就醫備案可由E村(社區)受理并提供幫辦代辦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