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辦
- 發布日期:2023-08-08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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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7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泰州市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立最嚴格的生態空間管控制度,筑牢生態安全邊界,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廳字〔2017〕2號)、《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的通知》(蘇政發〔2020〕1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調整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21〕3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21〕20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管控措施設定、修復補償、執法監管等工作,適用本辦法。生態保護紅線應當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對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生態空間管控區域,是指《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批準的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名錄以及按照規定程序調整優化后的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名稱、范圍。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名稱、范圍發生調整的,以調整后的為準。
第三條 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以生態保護為重點,原則上不得開展有損主導生態功能的開發建設活動,不得隨意占用和調整。對不同類型和保護對象,實行共同與差別化的管控措施;若同一生態空間兼具2種以上類別,按照最嚴格的要求落實監管措施,確保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
第四條 市政府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責任主體;市(區)人民政府(含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本行政區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落實和屬地管理。
各市(區)人民政府在調整生態空間管控區域時,應當遵循集中連片、功能相似的原則,并對調整后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自然生態系統的層次性、整體性、聯通性和管理可行性進行科學論證,確保調整后的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相對完整,避免出現破碎化、邊緣化、孤島化等問題。
第五條 相關職能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管理職責:
(一)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劃定、優化調整和勘界定標等工作,在生態空間管控區域邊界的重點地段(部位)、重要拐點(交界)處醒目位置設立統一規范的地理界標和標識牌;
(二)生態環境部門牽頭負責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以及其職責范圍內的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的管理工作;
(三)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海事等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其職責范圍內的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日常管理,做好技術指導和協調,共同做好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管理工作。
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中不同類型保護區域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各自領域的法律法規履行下列職責:
(一)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管理森林公園、重要濕地、生態公益林及其職責范圍內的風景名勝區、濕地公園、特殊物種保護區;
(二)水利部門管理洪水調蓄區、清水通道維護區及其職責范圍內的風景名勝區、濕地公園、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
(三)農業農村部門管理重要漁業水域及其職責范圍內的特殊物種保護區;
(四)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管理其職責范圍內的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
第六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都有權對破壞、侵占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行為進行投訴或者舉報。
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的公眾參與機制,依法及時對涉及破壞、侵占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投訴、舉報進行核實和處理。探索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對舉報、投訴查證屬實的,可以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
第七條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建立并及時更新生態空間管控區域數據庫,與生態環境等部門實現數據共享,并會同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主動向社會公開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地域邊界、優化調整、管控要求、保護狀況等信息。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保護成效、工作評價、監控措施、處罰和考核信息等,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八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利用報紙、電視、電臺和網絡新媒體等,開展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保護工作宣傳,倡導市民積極參與支持生態空間保護的公益活動,提升全民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第二章? 生態空間管控
第九條 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劃定后,空間規劃編制要將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作為重要基礎,確立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在國土空間開發的優先地位。其他各類專項規劃依據管控要求,實現與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銜接,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
第十條 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除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允許開展的人為活動外,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生態空間管控區域還允許開展以下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
(一)不增加區域內污染物排放總量,不降低生態環境質量的種植、放牧、捕撈、養殖等農業活動;
(二)不改變用地性質,不超出原占地面積,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確實無法退出的零星原住民居民點建設活動;
(三)不擴大現有規模和占地面積,不降低生態環境質量,現有且合法的農業、交通運輸、水利、旅游、安全防護、生產生活等各類基礎設施及配套設施運行和維護活動;
(四)嚴格限制建設規模、不增加區域內污染物排放總量,必要且無法避讓、依法允許開展的殯葬、宗教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活動;
(五)充分遵循生態系統演替規律和內在機理,切實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且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綜合整治、生態修復活動;
(六)不擴大生產區域范圍和生產規模,不新增生產設施,且開采活動結束后及時開展生態修復的經依法批準的各類礦產資源開采活動;
(七)采取限流、限速、限航、低噪音、禁鳴、禁排管理,不影響區域生態系統穩定性的適度的船舶航行、車輛通行等活動;
(八)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活動。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六)(七)情形的項目建設,應由市政府按規定組織論證,出具論證意見。其中,為維持防洪、除澇、灌溉、供水等公益性功能而定期實施的河道疏浚、堤防加固、病險水工建筑物除險加固等工程,可以不辦理相關論證手續。
第十一條 單個用地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的輸變電工程塔基、風力發電設施、通信基站、安全環保應急設施、水閘泵站、導航站(臺)、輸油(氣、水)管道及其閥室、增壓(檢查)站、耕地質量監測站點、環境監測站點、水文施測站點、測量標志、農村公廁等基礎設施項目,涉及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由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評估,出具評估意見,其中對生態環境不造成明顯影響的,視為符合生態空間管控要求。
第十二條 列入省委、省政府的重大產業項目、以及國家和省計劃的重大交通線性基礎設施,如涉及生態空間管控區域,應當通過調整選址、選線,實現對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避讓;確實無法避讓的項目,應當在所涉生態空間管控區域類型的管理部門指導下實施無害化穿(跨)越,并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中設專章進行科學論證;確需優化調整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項目,在環評批復中設置專章,對相關生態空間管控區域進行充分調查,開展不可避免性論證或編制調整論證報告,由市政府報省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各類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得臨時占用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確因無法避讓需要臨時占用的,應當向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審批。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在辦理臨時用地批準前,應當書面征求所涉生態空間管控區域類型的市級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修復與補償
第十四條 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從生態系統整體性和流域系統性出發,制定實施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系統保護與修復方案,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優先保護良好生態系統和重要物種棲息地,建立和完善生態廊道,提高生態系統完整性和連通性。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分區分類開展受損生態系統和受污染區域的修復工作,采取封禁等自然恢復為主的措施,輔以人工修復。
第十五條 市、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多元化生態空間管控區域投融資機制。加大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財政資金投入力度,統籌各類生態保護與修復資金渠道,改善和提升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生態功能;落實國家有利于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稅收政策,鼓勵出臺有利于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財政、信貸、金融等政策;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保護,鼓勵在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開展生態系統服務付費試點,加快建立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讓保護修復生態環境獲得合理回報,讓破壞生態環境付出相應代價。
第十六條 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生態保護與修復資金以市(區)投入為主,市級生態補償資金予以適當支持。
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生態環境部門做好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市級生態補償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資金分配和資金撥付工作。專項資金按照項目進行分配,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編制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建立專項資金項目庫,資金全部用于圍繞生態空間管控區域開展的科學研究、政策制定、生態修復和生態補償類項目等。
第十七條 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本市實際,制定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統籌、規范省級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資金分配和管理,對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的生態保護紅線和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實行差異化補助,并依據生態保護紅線和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評估考核結果進行資金獎懲。相關資金應當全部用于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修復示范、生態文明建設示范、生態移民、“兩山”實踐創新基地建設、碳匯資源涵養與培育、生態安全維護工程、生態保護修復技術與管理政策理論研究、監管執法能力建設等工作。享受轉移支付的市(區)應當切實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將轉移支付資金用于保護生態和改善民生,不得將資金用于樓堂館所及形象工程建設和競爭性領域。
第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工作職責和上級安排,對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資金開展績效評價;市級相關部門負責本部門參與管理的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工作,落實績效管理結果應用。
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研究制定生態空間管控區域重大生態保護與修復工程項目實施成效評價指標體系,明確評價標準和原則要求,開展生態環境效益評價,負責對地方重大工程項目建設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
第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生態產品價值(GEP)核算框架和指標體系,依據不同生態產品類型、生態保護與產品開發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明確生態產品價值核算指標、具體算法、核算因子、定價方法、數據來源和統計口徑等,研究制定生態產品價值核算技術辦法,明確生態產品核算標準、規范,每年進行一次生態產品價值量核算,逐步納入市委市政府高質量發展綜合考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逐步建立完善遙感監測和地面監測相結合的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測網絡體系。依托天空地一體化生態監測系統,整合銜接生態環境監測站點,布設固定監測點位和傳感器網絡,建立低空和地面機動化的移動監測平臺,開展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生態環境狀況和人類活動實時監測,強化生態狀況遙感調查評估、監測數據的集成分析和綜合應用,全面掌握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變化情況,及時做好生態風險預警。
第二十一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對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違法違規開發建設活動,侵占、破壞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土地,盜伐林木,獵捕采伐、破壞珍稀瀕危和受保護物種,非法直接或間接排放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移動和破壞生態保護設施等行為進行全面監控,對發現的問題線索,及時組織核查,依法依規處理。
各級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應當建立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信息共享機制,充分共享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地形地貌、土地利用現狀、空間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生物多樣性保護狀況、現有人類活動情況等相關信息。
各級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規劃、水利、農業農村、行政審批、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將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管理要求落實到日常審批監管工作中。
第二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對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人類活動情況進行衛星遙感監測和實地核查,原則上每五年開展一次人類活動情況普查,每半年開展一次人類活動情況變化督查。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海事等部門建立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常態化巡查制度,不定期開展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聯合執法,嚴肅查處涉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各類違法違規活動,并將邊界識別和確認難度大的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嚴防貼線開發、壓線開發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牽頭推進執法監管發現問題整改,督促生態空間管控區域所在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管理機構、違法違規項目建設單位制定整改方案,實施生態保護修復。對于破壞覆土植被、違規堆放等情況,應當在1個月內整改完畢;對于臨時性搭建,應當在3個月內整改完畢;對于情況復雜、存在永久建設的情況,原則上應當在1年內整改完畢。
市生態環境部門建立發現問題整改銷號工作機制,對市(區)人民政府核定的完成整改任務的生態空間管控區域進行復核,組織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并邀請有關專家對整改內容進行論證,論證通過的及時銷號,確保查處一個、整改一個、完成一個、銷號一個。對銷號不及時、整改不到位、虛報進展或者經整改后問題仍然突出的地方和部門,由市生態環境部門進行約談、掛牌督辦;對問題特別突出、逾期3個月以上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報送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市(區)應當嚴格按照《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評估細則》,組織年度評估工作。每年3月,由市生態環境部門牽頭,組織對市(區)自評估材料開展預審核,預審核通過后,各市(區)按照省相關規定上報材料,完成評估。
將省評估結果以及各市(區)日常工作情況納入高質量發展、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考核體系,作為有關部門安排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從事不符合管控要求的開發活動,破壞、擅自移動生態空間管控區域標識標牌或設施,或者破壞、侵占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相關部門應當責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依法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導致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生態環境損害的行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應當指定相關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具體索賠工作,要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和生態修復等工作。
強化對領導干部履行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管工作成效評估,評估結果作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評價及責任追究和任中、離任審計的重要參考。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態環境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規定(試行)》等規定,視情節輕重,按照相關權限、程序和要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一)違反《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調整管理辦法》《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督管理辦法》及本辦法管控要求的;
(二)對不符合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管控要求的開發建設項目進行核準或者備案的;
(三)對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監管不力的;
(四)對發現或者接到投訴、舉報并查證屬實的破壞、侵占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行為,未按照相應職責權限依法處理的;
(五)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應急措施,避免或者減輕生態功能損害。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