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辦
- 發布日期:2023-12-08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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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維護法治統一、優化營商環境、打造法治政府等有關工作部署要求,根據法律法規制(修)訂及國家政策調整,經市政府第19次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市政府決定:
一、對《關于印發泰州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泰政發〔1999〕21號)作出修改
(一)將文中“帳戶”修改為“賬戶”;將“房改辦”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二)刪去第二條第(十)項中“有條件的單位住房公積金計繳比例可調整到7%,個人住房公積金計繳比例6%不變。市區自1998年12月1日起調整職工住房公積金計繳基數,計繳基數按市區職工1997年度月平均工資核定”。
(三)刪去第四條第(二十)項中“租金支出超過家庭收入10%以上的部分,經市、區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批準可動用該戶成員公積金支付”。
(四)將第五條第(二十五)項中“《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修改為“《不動產權證書》”。
(五)將第七條第(三十七)項中“實行”修改為“施行”。
二、對《關于印發泰州市市區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泰政規〔2011〕5號)作出修改
(一)將文中“高新區等管委會”修改為“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二)將第六條中“住建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刪去“市房管局具體負責市區限價商品住房的組織和監管工作”;將“發改、國土、規劃、財政、物價、監察、金融、稅務等部門”修改為“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財政、金融、稅務等部門”。
(三)將第八條中“房管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發改、國土、規劃、物價等部門”修改為“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
(四)將第九條中“由國土部門牽頭,會同住建、規劃、物價、房管等相關部門編制”修改為“由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牽頭,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編制”。
(五)將第十條中“市房管局”修改為“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六)將第十七條中“由物價部門會同國土、房管等部門”修改為“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
(七)將第二十一條中“市房管局”修改為“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作為限價商品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修改為“作為限價商品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登記完成后,相關情況及時向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匯報”。
(八)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中“市房管局”修改為“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三、對《市政府關于印發泰州市市區依法沒收的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設施處置辦法(試行)的通知》(泰政規〔2015〕4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條中“《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修改為“《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辦法》”;將“《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修改為“《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
(二)將文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
四、對《市政府關于印發泰州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的通知》(泰政規﹝2019﹞5號)作出修改
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由城管部門確定并告知”修改為“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確定并告知相關單位和個人”;將“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城管部門確定并告知”修改為“跨行政區域導致責任人不明確的,由縣級市(區)城市管理部門組織協商確定并告知”。
五、對《市政府關于印發泰州市促進企業上市(掛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發〔2018〕9號)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一條第1項。
(二)刪去第一條第2項。
(三)刪去第一條第3項。
(四)刪去第二條第5項。
(五)刪去第三條第14項。
六、對《市政府關于印發泰州市扶持金融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發〔2018〕143號)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四條第(二十六)項。
(二)刪去第四條第(二十八)項。
本決定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上述行政規范性文件,文件名稱包含“試行”的,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其他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