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22-04-08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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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積極應對疫情影響助力工業企業紓困解難若干政策措施》已經市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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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3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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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積極應對疫情影響助力工業企業紓困解難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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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積極有效應對當前新冠肺炎疫情沖擊,紓解企業面臨的困難問題,用心用情用力為企服務,探索建立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機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優化用工穩崗服務
1.多渠道開展線上用工招聘活動,組織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到低風險地區招聘員工,實施“點對點”送工服務。通過本地挖潛、余缺調劑、組織見習、技能培訓等措施,促進高校畢業生、返鄉務工人員就近就地就業。(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2.對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備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統籌地區,對不裁員、少裁員的企業,采取即時比對、直接發放的方式,實施普惠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其中2022年度中小微企業返還比例從60%最高提至90%。(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3.嚴格落實國家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可申請緩繳養老、失業和工傷3項社會保險費,緩繳期最長6個月。(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二、加大金融惠企力度
4.加大貨幣信貸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機構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券。對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普惠小微貸款余額增量的1%提供激勵資金。鼓勵金融機構單列小微企業貸款計劃,實行優惠利率。對受疫情影響的中小微企業保持較低擔保和再擔保費率,將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平均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泰州中支、泰州銀保監分局)
5.落實延期還本付息有關政策,對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拓展市場主體融資渠道,穩步擴大“小微貸”“蘇科貸”“積分貸”“蘇信貸”“蘇農貸”“蘇服貸”等融資規模,企業“蘇科貸”入庫申請提交當日即審核。鼓勵金融機構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降低新發放貸款利率。(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泰州中支、泰州銀保監分局)
三、著力減輕企業負擔
6.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階段性免征增值稅。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并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責任單位:市稅務局)
7.將“六稅兩費”減免政策適用主體范圍擴展至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暫免征收2022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繼續延緩繳納制造業中小微企業2021年度第四季度部分稅費,緩繳期限延長6個月。延緩繳納2022年度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稅費,制造業中型企業可延緩繳納規定的各項稅費的50%,制造業小微企業可延緩繳納規定的全部稅費,延緩期限為6個月。(責任單位:市稅務局)
8.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承租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經營用房的小微企業,視疫情風險程度,最高可免除6個月房租。鼓勵社會運營主體在協商基礎上為企業減免租金。對小微企業工會經費實行全額返還。(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總工會,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9.將企業貨車駕乘人員、貨物裝卸人員及其密切接觸人員納入“應檢盡檢”重點人群,檢測費用由各地財政承擔。(責任單位: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
四、支持企業開拓市場
10.對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外貿企業、“走出去”企業,在省切塊資金補助的基礎上,再給予不超過其當年實繳保費20%的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省市補貼總額不超過企業實際發生費用的90%。(責任單位:市商務局)
11.開設應急通關綠色通道,確保疫情防控物資、企業生產急需進口設備與原材料快速通關。積極幫助有關企業申請辦理外籍人士入境來泰手續。鼓勵企業用好“兩步申報”等通關便利措施,用足各項優惠貿易協定進口關稅減免政策,幫助企業解決原產地證書辦理等問題。(責任單位:市商務局、泰州海關)
五、支持企業轉型升級
12.分層推動龍頭企業、中小企業、產業鏈和園區“智改數轉”工作,開展制造業企業“千企診斷”服務和“千企上云”行動,推廣場景方案,強化工業互聯網平臺等支撐作用,推出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典型應用場景和解決方案。(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13.實施綠色化改造項目,定期進行表彰和推廣,精準投放限產豁免、資金補貼、綠色金融等激勵政策,推動企業開展清潔用能改造、生產工藝改造、污染治理設施提標升級,帶動傳統行業綠色轉型。(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生態環境局)
14.對根據環保信用評價、工業企業資源集約利用綜合評價結果,2022年上半年需執行差別化水、氣、熱價格和污水處理費的企業,有關費用可申請延緩3個月繳納。(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15.存量盤活的工業用地存在建設超期違約責任的,符合條件的可以免除項目建設超期違約責任。利用現有工業用地、工業廠房、辦公樓等從事科技研發、生產性服務業等業態的,可繼續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過渡期政策,過渡期為5年。對不改變用途的現有工業用地,通過廠房加層、開發地下空間、拆除重建、老廠改造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生產用房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規劃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未特別注明時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底。如國家、省出臺同類政策,按“取高不重復”原則執行。各地、各部門要抓緊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推動各項政策措施落地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