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鄉村振興局
- 發布日期:2021-08-08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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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鄉村振興局,醫藥高新區農工辦:
為進一步推進全市消費幫促行動,規范市內幫促產品認定標準和程序,鞏固脫貧成果接續推進鄉村振興,現將《泰州市消費幫促產品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泰州市鄉村振興局
2021年7月12日
泰州市消費幫促產品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做實做細消費扶貧行動有關事宜的通知》(國開辦發〔2020〕11號)、《關于聯合印發〈消費扶貧行動推進方案〉的通知》(國開辦發〔2020〕21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消費扶貧助力打贏打好我省脫貧攻堅戰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9〕31號)、省政府扶貧辦等7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開展消費扶貧行動實施方案》(蘇扶辦發〔2020〕8號)、省政府扶貧辦下發的《關于印發<消費扶貧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扶辦〔2020〕32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推進全市消費幫促行動,規范市內幫促產品認定標準和程序,鞏固脫貧成果接續推進鄉村振興,結合泰州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申請認定消費幫促產品的主體為在泰州市境內注冊,帶貧能力強,產品質量好,依法合規誠信經營,建立穩定的帶貧減貧機制,能夠較好地履行幫促責任,并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監管和社會監督,且具有穩定供貨能力的企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經營主體或泰州市建檔立卡對象。經營主體申請認定的產品為泰州市境內產品,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符合農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的相關標準,經濟效益顯著,有一定的供貨能力,不支持煙酒類和名貴土特產類產品認定。建檔立卡對象自主生產農產品,取得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后原則上可直接列入《泰州市消費幫促產品目錄》。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消費幫促產品認定是指企業和個人自愿申請,依據本辦法認定的各類產品。
第四條 消費幫促產品認定工作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 申請認定的幫促產品,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消費幫促相關規定,符合國家農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的相關標準,具有明確真實的帶貧減貧機制和作用。產品或主體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帶動經濟薄弱村、建檔立卡對象發展產業,具備一定規模的當地市場主體,且輻射帶動經濟薄弱村或建檔立卡對象作用明顯;
(2)積極吸收5人及以上的建檔立卡對象就業;
(3)與建檔立卡對象開展訂單收購(含訂單量、協議價等要素),收購建檔立卡對象生產的初級農產品的市場主體;
(4)由經濟薄弱村領辦、建檔立卡對象參與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
(5)扶貧車間、企業或建檔立卡對象的產品;
(6)流轉5戶及以上建檔立卡對象土地種植,租用2戶以上建檔立卡對象的土地或者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市場主體;
(7)其他帶貧益貧主體。
第六條 申請認定的產品或申報主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認定:
(1)不能上市銷售的;
(2)近三年內有被國家、省、市、縣級質量監督檢查判為不合格的;
(3)近三年內出口商品檢驗有質量不合格經歷或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遭到國外索賠的;
(4)近三年內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5)近三年內被消費者反映質量問題強烈的產品;
(6)近三年內有損貧困戶合法權益的;
(7)近三年內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三章 審核認定
第七條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組織初審認定。
(1)申請。申報產品的生產經營主體自愿提出申請認定。
(2)認定。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組織對申請內容進行初審認定,主要是帶貧減貧益貧的真實性和產品相關資質的真實性。
第八條 縣級鄉村振興局組織認定審核。
(1)審核。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將初審認定的產品蓋章后,統一上報至縣鄉村振興局。縣鄉村振興局會同相關部門對申報主體的合法合規性、帶貧益貧成效、產品資質的真實性等認定工作開展核查。
(2)公示。縣級鄉村振興局對經審核合格的產品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示、公布、接受監督。公示結束后,將審核合格的產品的材料及認定意見,報送市鄉村振興局復核 。
第九條 市鄉村振興局復核、備案、公示并制定《泰州市消費幫促產品名錄》。
(1)復核上報材料。對所轄市(區)鄉村振興局報送的審核材料進行認真復核,對復核“同意”的產品備案。
(2)確定我市幫促產品名錄。經公示無異議后,形成《泰州市幫促產品名錄》,適時向各大電商平臺、扶貧專柜、專館、專區推介相關產品。
(3)加強管理監督。市鄉村振興局要會同相關部門不定期重點對市場主體的合法合規性、帶貧益貧成效、產品資質的真實性等認定工作開展抽查核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產品名錄》實行動態管理,不設有效期,《產品名錄》每季度更新一次,縣級鄉村振興局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15號前將新申請的產品、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產品相關資料上報市鄉村振興局。
第十一條 已認定產品的申報主體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縣鄉村振興局備案:
(1)帶貧情況發生變化;
(2)產品狀況、規格發生變更經確認能滿足有關標準的。
第十二條 各市(區)鄉村振興局要高度重視,要明確專人負責,把有關政策標準和工作要求吃準吃透、執行好。要嚴格把握準入標準,確保通過認定的產品佐證材料真實、審核程序規范,防止走形變樣。各市(區)鄉村振興局要會同相關部門對消費幫促行動成效等開展抽查核查,重點對帶貧成效、幫促產品質量、價格和市場主體誠信經營等情況進行監督,嚴防打著消費幫促旗號斂財牟利。
第十三條 發現出現嚴重質量和食品安全問題的產品或申報主體違法違規從事生產經營的,一經核實,立即除名,并將相關市場主體納入幫促失信黑名單,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第十四條 被撤銷認定標識的市場主體和個人,自發出通知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提出認定申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消費幫促產品申報冊(略)
2.泰州市消費幫促產品名錄(增)(略)
3.泰州市消費幫促產品名錄(減)(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