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設計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
- 信息來源:市政府辦
- 發布日期:2021-07-08 15:40
- 瀏覽次數:
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新建住宅小區和公共建筑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設計建設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6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泰州市新建住宅小區和公共建筑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設計建設實施意見
為推動我市新建住宅小區和公共建筑配套的充電基礎設施有序建設,滿足群眾新生活需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國辦發〔2020〕39號)、《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11號)等相關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堅持“統籌規劃、適度超前、因地制宜、科學設計、統一標準、規范建設”的原則,切實解決我市當前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難題,加快形成“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管理規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區和公共建筑充電設施體系,滿足人民群眾電動汽車充電需求。
二、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和審圖要求
1.加大規劃引領和用地支持,將充電設施布局有關內容納入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在新建住宅小區和公共建筑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階段,對100%預留充電設施位置等內容進行審查。在核發相關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要嚴格執行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的比例要求。
2.施工圖審查機構在項目施工圖審查時,應當對充電設施設置是否符合相關標準進行嚴格審核。
三、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要求
1.新建住宅小區和公共建筑充電設施建設方案與供電方案同步確定,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同步具備投運條件。
2.啟動電力設計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充電基礎設施布局圖,電力設施配套與設計應當與充電基礎設施布局相結合。
3.按照停車位100%預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包括預留電力容量,建設配電分支箱、管線橋架、計量表箱,表后橋架及線纜敷設至每一停車位,并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智能有序交流充電設施,智能控制充電設施輸出功率,實現錯峰智慧充電。建設單位根據用電需求,在規劃設計階段預留變(配)電房及開關站、充電場所位置與面積,并在規劃設計方案中落實。
4.充電設施應當建立專用的供配電系統,使用專用出線間隔,并設置專用分支箱及專用計量箱,其他用電負荷不得接入充電設施供配電系統。
5.充電設施計量表箱應當安裝在地下停車區防火分區通風、干燥、信號覆蓋強的區域,預留表計后端出線通道,表計后端出線應當采用頂部橋架布線方式,并采用集中式不銹鋼表箱,表箱應當有防潮、防凝露等功能設計。表箱至每一停車位應當使用不銹鋼材質橋架,從車位上方布線至各車位,車位均應當安裝單獨空氣開關控制電源通斷。
6.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車位的供電設施建設方案。優先配建變壓器、低壓開關柜、低壓電纜分支箱、電纜及表箱等供配電設施。公共停車場按照其分布位置和車位數量配建一定數量的直流快充充電設施,不得少于1個。
四、施工圖設計要求
1.新建住宅小區和公共建筑的建設單位按照設計規范要求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施工圖設計資料,包括車位接地排設計、表箱到車位電纜及配電箱設計、配建的充電設施。
2.落實接地安全設計,設計圖上明確標注符合電氣設備設計規范中關于防雷、等電位及接地裝置要求,接地排提前敷設,接地電阻滿足規范要求,每個車位應當預留接地端口條件。
3.室內充電場所應當合理劃分防火分區,設置火災報警消防系統,確保消防安全。室外新建充電車位時應當考慮與周邊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得貼臨住宅、公共建筑外墻設置;必須貼臨設置的,充電車位與周邊應當設置防火隔墻。
五、其他事項和要求
1.嚴格項目驗收管理。新建住宅小區和公共建筑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和要求應當逐項納入工程竣工驗收環節,對不滿足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配建要求的新建住宅小區和公共建筑,住建部門不得辦理驗收和備案手續。
2.住宅小區及公共建筑充電設施數據應當接入泰州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運營監測平臺,并納入有序充電管理。鼓勵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和我市智慧停車綜合管理平臺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與統一結算。
3.新建住宅小區和公共建筑充電設施應當有充電設施運營企業負責運營維護,支持新建住宅小區和公共建筑充電設施(尤其是快充設施)運營模式創新,探索企業運營維護的新商業模式。
4.鼓勵在建項目參照本意見開發建設充電基礎設施。鼓勵建成小區結合老舊小區改造,引導多方聯合開展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支持多車一樁、臨近車位共享等合作模式發展。根據電動汽車發展和群眾實際需要,探索居民小區及路邊公共停車位共享充電設施建設、經營及管理模式。
5.積極推廣智能有序慢充為主、應急快充為輔的居民區充電服務模式,鼓勵開展換電模式應用。
六、附則
本意見自2021年8月1日施行。本意見所稱新建住宅小區和公共建筑是指意見施行后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住宅小區和公共建筑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