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行政審批局
- 發布日期:2021-10-08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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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泰州醫藥高新區行政審批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局(分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
根據《江蘇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指導意見》、《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為企業松綁減負激發企業活力的通知》,結合本市實際,有關部門制定了《泰州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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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行政審批局? ? ?泰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 ? ? ??
泰州市公安局? ? ? ? ? ? 泰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 ??
2021年9月1日? ? ? ? ? ? ? ? ? ? ? ? ? ? ? ? ? ??
泰州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升市場主體住所登記的便利化、規范化和準確性,根據《江蘇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指導意見》(蘇政發[2015]113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為企業松綁減負激發企業活力的通知》(蘇政辦發[2020]87號)、《市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實施意見的通知》(泰政發[2017]19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使用在線核驗系統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第三條 本辦法所列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功能主要是確定市場主體行政管轄地。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的住所(經營場所)地址應當與公安部門編制的標準地址相符合。
第五條 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實行申報承諾制,申請人需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書(附件1),承諾其提交的住所(經營場所)真實、合法、安全。如未取得不動產權證的,申請人還需提交自有房屋產權相關材料或房屋使用相關材料。
經核查,申請人申請的住所(經營場所)地址與公安部門編制的標準地址不相符,且住所(經營場所)未取得房屋產權登記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申請人可根據屬地公安部門確認的標準地址,提供房屋產權或房屋使用的相關材料后重新申請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第六條 市場主體使用園區、企業孵化器、商務秘書公司等集中辦公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申請人需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信息資料(附件2)。
第七條 申請人以前置許可部門頒發許可文件上載明的住所(經營場所)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登記部門憑許可文件予以登記。
第八條 對于從事電子商務、無實體店鋪的網絡交易服務、咨詢策劃、工業設計、股權投資、商務秘書、咨詢代理等無污染、無安全隱患行業、不擾民的市場主體,允許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執行登記的,行業類別按現行國民行業分類執行。
對住宅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申請人需書面承諾已經由利害關系業主同意,并承擔其使用該住宅進行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一切法律責任(附件1)。
第九條 法律法規對住所(經營場所)有特別規定的,市場主體在申領相關經營許可時應從其規定。
第十條 各職能部門應當建立審管聯動機制,依法履行登記、監管職責。
第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經營場所登記,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泰州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書.docx
? ? ??附件2:集中辦公企業住所 (經營場所)信息資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