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
- 發布日期:2020-07-27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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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化工重點監測點認定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6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泰州市化工重點監測點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化工重點監測點認定和管理,根據《江蘇省化工產業安全環保整治提升方案》(蘇辦〔2019〕96號)、《江蘇省化工重點監測點認定標準》(蘇化治〔2019〕5號)(以下簡稱省認定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化工重點監測點的認定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化工重點監測點(以下簡稱監測點),是指位于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之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管理規范、技術先進、產品高端、安全環保風險可控、規模總量大、經濟效益突出,按照省認定標準認定的化工生產企業。
第四條 被認定為監測點的,在其既有廠區范圍內的項目審批和管理等參照化工園區內企業執行。國家、省對監測點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泰州市化工產業安全環保整治提升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化治辦)負責組織協調全市監測點的認定工作,相關成員單位依據各自職能對監測點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認定程序
第六條 申請監測點認定的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關于申請化工重點監測點認定的承諾書
(二)泰州市化工重點監測點認定申請表
(三)佐證材料
企業根據省認定標準的認定條件,向各市(區)化工產業安全環保整治提升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區)化治辦)提出監測點的認定申請,同時提供真實完備的申報材料(申報材料格式和要求詳見附件)。
第七條 市(區)化治辦應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單位)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企業報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同意后,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報市化治辦。市化治辦原則上每年5月底前受理一次集中申報。
第八條 市化治辦牽頭組織市相關職能部門(單位)及行業專家,組織對各市(區)上報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提出綜合審核意見,并形成擬認定監測點名單。
第九條 市化治辦將擬認定監測點名單通過市工信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十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化治辦將擬認定的監測點名單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報省化治辦備案。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監測點應當按照規定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各市(區)化治辦應當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單位)依據各自職能,加強對監測點的日常指導、監督和管理,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企業整改。
第十二條 各市(區)化治辦應當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單位)對已認定的監測點每兩年進行跟蹤評價,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報市化治辦。市化治辦對各市(區)上報的評價結果組織抽查。
第十三條 監測點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規定取消其監測點認定: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環境污染事故的;
(二)違規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
(三)跟蹤評價不再符合認定條件,且無法有效整改提升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取消監測點認定的。
監測點因產業政策、規劃調整等條件變化,不能繼續從事化工生產的,撤銷其監測點認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監測點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泰州市化工重點監測點申報材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