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
- 發布日期:2020-03-13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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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城鄉建設企業穩定持續發展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2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全面落實省政府《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推動經濟循環暢通和穩定持續發展的若干政策》(蘇政發〔2020〕15號)、市政府《關于支持中小企業抗疫情渡難關促發展的政策措施》(泰政發〔2020〕4號)等文件精神,支持房地產、建筑施工等企業積極應對疫情給企業生產經營造成的困難,保障城鄉建設企業穩定持續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各市(區)迅速摸排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基本情況、復工計劃、返崗人數等信息,梳理列出復工復產企業和時間表;要安排專人加強復工指導,在落實疫情防控責任和措施的基礎上,按照輕重緩急原則,迅速組織推動轄區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筑施工企業抓緊復工復產。開辟綠色通道,優先保障復工企業核心員工、技術骨干、安全環保管理員及時到崗。積極幫助和指導建筑施工企業招工,在用足用好本地用工資源的同時,協調外地勞務人員安全有序進入,促進用工需求有效銜接。(責任單位:各市(區)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健康委)
二、引導在泰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從疫情防控大局,全力以赴為企業提供有力的金融保障服務,保持建筑施工企業信貸合理適度增長,力爭融資成本不高于上年同期融資成本,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緩解企業資金流動性困難。對2020年3月31日前(視疫情變化情況調整)到期的貸款,根據企業受影響程度、復產情況及貸款狀況等,合理采取展期、延期、調整還款計劃、調整付息方式、無還本續貸等手段,切實減輕受困企業還本付息壓力;根據企業生產經營需要可延長貸款期限不超過6個月。(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泰州市中心支行、泰州銀保監分局)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筑企業、房屋中介企業、物業服務企業中按月申報的納稅人,納稅申報期限進一步延期至2月28日。受疫情影響、到2月28日仍無法辦理納稅申報的上述納稅人,可暫不辦理納稅申報和延期申報申請手續。補辦延期申報手續和申報納稅的具體期限,視疫情防控情況由主管稅務機關另行明確;對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受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或者發生嚴重虧損、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
四、落實好社保扶持政策。從2020年2月到6月,對中小微企業免征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從2020年2月到4月,對大型企業減半征收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疫情防控期間,允許企業申請延期辦理職工參保登記和“五險一金”等繳費業務。對因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由稅務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在企業申報后的5個工作日內做出認定;暫時無力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企業,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企業申報后的5個工作日做出認定。經批準后,符合條件的可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緩繳期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不收取滯納金,且不影響企業信用。緩繳期滿后,企業足額補繳的,不影響職工個人權益。鼓勵保險機構下浮工程類保險費率,減輕建筑施工企業負擔。(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稅務局、市財政局、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泰州銀保監分局)
五、受疫情影響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可向住建部門申請延期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延期繳納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并在竣工驗收前結清。延期繳納情況應當在批準之日起15日內報財政部門備案。(責任單位:各市(區)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
六、加快商品房網簽備案、預抵押辦理,實施“即到即辦”或網上辦理。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因城施策,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個人住房貸款有序投放,確保剛性購房信貸需求。加快公積金貸款放款進度,制定相關措施方便職工提取公積金用于償還商業貸款。以銀行保函代替公積金貸款履約監管資金,房地產開發企業只需出具銀行保函,不再繳存履約監管資金,已繳存的履約監管資金在銀行保函到位后全額退還,銀行保函金額一般不超過200萬元。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履責承諾書的,可以免于預交公維資金。對于信用等級排名前100名的建筑施工企業,免繳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推行銀行保函替代保證金制度,受疫情影響資金周轉困難的建筑施工企業可以申請免交履約保證金。(責任單位:泰州銀保監分局、人民銀行泰州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七、對租賃房屋屬于國有資產的中小微企業,2020年一季度可減半或全免房租;鼓勵其他產權人為經營困難的中小微企業租戶減免租金,具體由雙方協商確定。鼓勵互聯網平臺降低或減免房屋中介企業防疫期間的平臺使用費。(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市場監管局)
八、鼓勵和引導居民提前繳納2020年物業費,市(區)政府對參與防疫的物業服務企業結合工作考核情況給予適當補助,緩解因防疫工作增加人力、物力投入給物業服務企業造成的困難。(責任單位:各市(區)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
九、已掛牌成交地塊,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期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出讓合同》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待疫情防控一級響應措施解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十、因疫情影響無法現場交付土地和按期繳納出讓金的,企業可申請延遲交地和延期繳納出讓金,最遲可于疫情防控一級響應措施解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因疫情影響造成出讓土地延期繳款、延遲交付、不能按期開竣工的,疫情防控一級響應期間的時間相應順延,順延期間不計違約責任。疫情結束后,企業可按實際情況,申請與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簽訂出讓合同補充協議。不能如期竣工驗收和交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商品房交付期限順延,實施疫情防控一級響應措施期間不計違約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義務。(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
十一、疫情防控期間,新出讓土地原則上可按起始價的15%確定競買保證金,出讓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再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55%,用地單位出具承諾書后,余款可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繳款期限最長不超過疫情解除之日起1個月。建設單位可憑《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土地權屬證明文件資料和已繳納不低于55%的土地出讓價款(不含競買保證金)票據,先行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成交后,用地單位繳納55%的土地出讓價款(不含競買保證金)并出具承諾書后,可以辦理不動產預登記手續,在銀行抵押放款之前,繳清所有土地出讓價款和相關稅費后,辦理正式的不動產登記手續。(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行政審批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泰州銀保監分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十二、因疫情影響施工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售資金監管主管部門可依企業申請,在提供可售房源擔保的情況下按監管標準的50%實施資金監管,或以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監管標準全額出具銀行保函的形式實施監管。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含公建配套),可釋放重點監管資金的90%。(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泰州銀保監分局)
十三、因疫情影響施工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申請預售的工程量完成進度要求調整為預售部分實現25%以上投資。(責任單位:市行政審批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十四、密切關注房地產市場運行質態,加強市場分析研判和資金流向監測,根據房地產市場供需結構動態變化,開展政策預研儲備,著力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保持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鼓勵房地產行業搭建網上銷售平臺,疫情結束后適時舉辦公益性房交會,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合理制定人才購房政策,幫助房地產開發和中介企業促成交易。商品住房價格備案時將防疫增加的各種費用作為成本核算的組成部分。(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場監管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稅務局)
十五、建設項目受疫情影響不能按照原定時間開復工或工程合同不能按期執行的,工期順延;無法按照原施工周期完工的,應當重新協商確定施工周期。建設單位不得以按原合同約定時間交付或違約扣款等為由要求施工單位加快工程進度,除施工單位故意怠于履行合同義務外,由此所產生的費用及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工程復工后,建設單位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趕工的,必須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趕工天數超過剩余工期10%的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明確相關人員、經費、機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經專家論證后方可實施,嚴禁盲目趕工期、搶進度。(責任單位:各市(區)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建設主體)
十六、將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價。因疫情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增加,合同有約定的嚴格按照合同執行,合同沒有約定的,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中第9.10條不可抗力規定的原則,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實際情況簽訂補充協議合理分擔。鼓勵施工設備租賃企業防疫期間減免部分租賃費用。(責任單位:各市(區)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各建設主體)
十七、國有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項目工程款;若前期支付不到位的,應當限期予以支付。(責任單位:各市(區)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國資委,各建設主體)
十八、為切實保障疫情防控相關采購項目順利進行,對于疫情防控急需的應急設施等建設項目,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由業主采用非招標方式采購,或者按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積極應對疫情創新做好招投標工作保障經濟平穩運行的通知》(發改電〔2020〕170號)要求實施。(責任單位:各市(區)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行政審批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十九、為保障我市城鄉建設企業穩定持續發展,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提高項目審批效率、簡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全面推行“不見面”審批,實行備案制項目應“即報即批”。通過“告知承諾制”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等方式,加快手續辦理。(責任單位:各市(區)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行政審批局、各相關部門)
二十、其他有關企業金融支持、穩崗就業、減輕負擔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按照市政府《支持中小企業抗疫情渡難關促發展的政策措施》(泰政發〔2020〕4號)執行。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意見具體措施明確施行期的從其規定。國家、省出臺的相關政策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