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
- 發布日期:2020-03-13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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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泰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可不招標項目發包辦法》已經局黨組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泰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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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可不招標項目發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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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局工程建設可不招標項目的發包程序,根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2003〕30號令)、《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改委令第16號)和《關于印發泰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17項辦法的通知》(泰政規〔2010〕3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可不招標項目范圍: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三)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四)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五)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的;
(七)政府投資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400萬元人民幣以下;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下;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 萬元人民幣以下。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上述標準以上的,必須招標;
(八)兩次公開招標失敗,經審批,可以不進行招標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以及經上級批準或局黨組討論研究決定的。
符合本條第(一)款搶險救災規定情形的,經局領導同意,發包人可先行組織施工,其余相關事項隨后報經局長辦公會研究討論決定。
符合本條第(二)、(三)、(四)、(五)、(六)、(九)款規定情形的,發包人在與工程造價管理處充分溝通后,向局分管領導匯報承包人名單和合同價,并報局長辦公會研究討論決定。
第三條 不招標項目發包,發包人可采用競爭性談判、合理低價隨機抽取、合理最低價法的方式確定承包人。
第四條 下列項目發包時,發包人應采用競爭性談判的方式: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萬元(含)~400萬元(不含)人民幣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50萬元(含)~200萬元(不含)人民幣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含)~100萬元(不含)人民幣的;
(四)其他特殊情況。
第五條 下列項目發包時,發包人應采用合理低價隨機抽取的方式: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含)~100萬元(不含)人民幣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萬元(含)~50萬元(不含)人民幣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5萬元(含)~30萬元(不含)人民幣的;
(四)其他特殊情況。
第六條 下列項目發包時,發包人應采用合理最低價法的方式:
(一)潛在承包人接受邀請數不足5家(房建、市政、園林、監理類項目)或3家(勘察、設計類項目)的;
(二)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不含)以下的;
(三)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不含)以下的;
(四)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5萬元(不含)以下的;
(五)其他特殊情況。
第七條 發包人應嚴格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公平、公正、科學、合理地篩選潛在承包人,并從中確定承包人。
在同等條件下,基于服務便利性的考慮,發包人宜優先選擇本地企業為潛在承包人。
第八條 競爭性談判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一)發包人在與工程造價管理處充分溝通后,落實“三重一大”決策機制,通過集體醞釀,參照同時期同類工程中標下浮比例,科學、合理地確定初步合同估算價;
(二)發包人經過集體研究,選擇10家(房建、市政、園林、監理類項目)或6家(勘察、設計類項目)信譽好、技術強、人員優、資金足的企業為第一批潛在承包人;
(三)發包人邀請局政府投資工程不招標項目發包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部分成員參加發包工作碰頭會,通報前期工作,并在第一批潛在承包人中,通過隨機抽取方式,確定5家(房建、市政、監理類項目)或3家(勘察、設計類項目)企業為第二批潛在承包人;
(四)發包人向局分管領導匯報關于潛在承包人名單和初步合同估算價的建議后,報局長辦公會研究討論確定;
(五)發包人向第二批潛在承包人發出邀請函,通過競爭性談判,形成確定承包人和合同價的建議;
(六)發包人向局分管領導匯報承包人名單和合同價,并報局長辦公會研究討論決定。
第九條 合理低價隨機抽取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一)發包人在與工程造價管理處充分溝通后,落實“三重一大”決策機制,通過集體醞釀,參照同時期同類工程中標下浮比例,科學、合理地確定合理低價為合同價;
(二)發包人經過集體研究,選擇5家(房建、市政、園林、監理類項目)或3家(勘察、設計類項目)信譽好、技術強、人員優、資金足的企業為潛在承包人;
(三)發包人向局分管領導匯報關于潛在承包人名單和合同價的建議后,報局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確定;
(四)發包人向潛在承包人發出邀請函,邀請潛在承包人參加抽簽會。
(五)發包人邀請領導小組部分成員參加抽簽會,在通報前期工作后,現場宣布合同價,在潛在承包人中,通過隨機抽取方式,確定承包人;
(六)發包人向局分管領導匯報承包人名單和合同價,并報局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確定。
第十條 合理最低價法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一)發包人在與工程造價管理處充分溝通后,落實“三重一大”決策機制,通過集體討論研究,參照同時期同類工程中標下浮比例,科學、合理地確定潛在承包人和初步合同估算價;
(二)發包人向局分管領導匯報關于潛在承包人名單和初步合同估算價的建議后,報局長辦公會研究討論確定;
(三)發包人與潛在承包人談判,在初步合同估算價的基礎上進一步下浮一定比例,初步確定承包人和合同價;
(四)發包人向局分管領導匯報承包人名單和合同價,并報局長辦公會研究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 合同簽訂后,發包人可攜帶合同和承包人資料(企業資質證書、企業安全生產證書、營業執照、項目負責人的資格證書和安全生產B證)復印件,至市行政審批局五樓,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業務科,辦理不招標項目登記,同時在“泰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網站的“建設工程”欄中的“直接發包”子欄目公示,并打印中標通知書。
第十二條 發包人應認真履行項目建設主要責任人職責,嚴密跟蹤合同履行和項目進展情況,遇有問題,應主動與領導小組聯絡員溝通,并及時報告領導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