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
- 發布日期:2018-03-26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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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市區住宅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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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人民政府
?????????????????????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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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區住宅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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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市區住宅裝飾裝修活動,加強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根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110號令)、《江蘇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江蘇省消防條例》、《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泰州市區進行住宅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住宅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住建部門是市區住宅裝飾裝修主管部門,負責市區住宅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規劃、城管、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住宅裝飾裝修管理工作。
第四條 裝飾裝修施工作業時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日為七時至十二時,十四時至十九時;
(二)非工作日為八時至十二時,十四時至十八時。
在非工作日不得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裝飾裝修施工作業。非裝飾裝修施工作業時間不得進行裝飾裝修作業,公安部門應當加大對非裝飾裝修施工作業時間進行裝飾裝修作業行為的查處力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大對裝飾裝修的巡查力度,對非作業時間進行裝飾裝修的行為進行制止,無法制止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部門。
第五條? 住宅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拆改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墻體及防火分隔的設施;
(六)開挖房屋底層地面和地下空間;
(七)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建筑物外立面裝修、裝飾、設置廣告,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妨害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
第六條? 未經規劃部門批準,裝修人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不得隨意改變住宅外立面。
第七條? 裝修人不得擅自實施下列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
(一)拆改房屋梁、柱、板和基礎結構;
(二)超過房屋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三)開鑿房屋樓面結構層或者擴大房屋樓面結構層洞口;
(四)其他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
確需實施前款行為的,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并根據設計方案組織施工。加層、拆改主體結構和改變使用功能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八條? 裝修人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訂施工方案,并做閉水試驗。
第九條? 裝修人從事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不得侵占公共空間,不得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
第十條? 裝修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登記手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告知裝修人住宅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裝修人應當向居民委員會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裝修人辦理登記手續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權屬證明,住宅使用人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還需提供所有權人同意裝修的書面證明;
(二)裝飾裝修方案;
(三)實施本辦法第六條行為的,需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實施本辦法第七條行為的,需提交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加層、拆改主體結構和改變使用功能的,應當提交有關審批手續;實施本辦法第八條行為的,需提交按防水標準制訂的施工方案。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房屋裝飾裝修活動進行日常巡查,發現裝修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實施裝飾裝修活動的,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區住建、城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的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在禁止作業的期間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裝修人未申報登記進行住宅裝飾裝修活動的,由住建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住宅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建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裝修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飾裝修企業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拆改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墻體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維修加固,并對裝修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建筑物外立面裝修、裝飾、設置廣告妨害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未經規劃部門批準,在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或者擅自加層、開挖房屋底層地面和地下空間、改變住宅外立面、在外墻上開門、窗的,由城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擅自實施影響房屋安全行為的,由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裝修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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