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
- 發布日期:2018-03-26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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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市區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設置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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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人民政府
?????????????????????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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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區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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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創造清潔、優美、生態、文明的城市環境,規范市區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設置和管理,提高市區環境衛生設施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設置適用本辦法。
環境衛生設施包括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工程設施和環境衛生管理機構使用的工作場所。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城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市區環境衛生設施專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條? 市區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設置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功能要求,堅持布局合理、整潔衛生、使用方便、有利于環境衛生作業的原則;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設置應與舊城區改建、新城開發和建設同時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投入使用。
第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統籌安排環境衛生設施的總體布局;城市垃圾轉運站、垃圾碼頭、垃圾堆肥廠、垃圾焚燒廠、衛生填埋場、環衛車輛停車場(修理廠)等環衛設施應納入城市黃線規劃;獨立占地的公共廁所與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的位置、容量、用地規模及相應的規劃設置要求一并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明確。
現有的環境衛生設施需改建或遷建時,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落實遷建和改建方案并報市城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批準后,方可改建或遷建。
第五條? 市城管部門負責市區環境衛生設施設置管理工作,市、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管理。
發改、規劃、住建、國土、旅游、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區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設置管理工作。
第六條? 新區開發、舊城區改建、住宅區建設以及機場、車站、碼頭、公園、商場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設置環境衛生設施。
第七條? 住宅區、商業綜合體以及其他建設項目應當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屋、垃圾收集點以及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
規劃部門在住宅區、商業綜合體等建設用地掛牌出讓前出具出讓地塊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地塊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設置要求。
第八條? 住宅區、商業綜合體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住房等主體建筑物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并投入使用。
第九條? 規劃部門審查建設單位報送的住宅區、商業綜合體等建設項目規劃總平面圖時,對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應當征求市城管部門意見。
第十條? 住宅區應當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屋,生活垃圾收集屋面積不得少于120平方米,其中40平方米專門用于收集住宅區廢舊電視機、家具等大件垃圾;生活垃圾收集屋地面應當硬質化,具備進水和污水排放功能。
住宅區每30戶居民設置一組不少于240升垃圾容器,垃圾容器按照垃圾分類收集要求設置。
第十一條? 住宅區應當預留裝潢垃圾臨時收集點,裝潢垃圾臨時收集點應當便于業主傾倒和機械化作業,使用期限自住宅區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住宅區裝潢垃圾臨時收集點使用期屆滿后,其占用的土地按照原批準規劃要求恢復到位。
市區實行人車分流的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屋、裝潢垃圾臨時收集點應當設置在便于清運、通行的區域。
第十二條? 供環境衛生車輛通行的通道,應當滿足環境衛生專用車輛進出通行和作業的需要,按《城市道路設計規范》(CJJ37)有關規定設計,具體設計要求如下:
(一)住宅區內的通道應當滿足2噸以上載重車的通行,設計車速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
(二)新建住宅區和舊城區改建應當滿足5噸載重車通行;
(三)舊城區至少應當滿足2噸載重車通行;
(四)生活垃圾轉運站的通道應當滿足5-30噸載重車通行。
第十三條? 住宅區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將住宅區環境衛生設施納入竣工驗收范圍,市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應當參加對住宅區環境衛生設施的竣工驗收;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公共廁所、垃圾屋、垃圾容器的使用權移交給住宅區物業管理單位,住宅區環境衛生設施產權屬全體業主所有。
第十四條? 市區新建、擴建、改建的商業文化街、步行街、交通道路及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公交始末站)、公共停車場(庫)、旅游風景區、公園、公共綠地、金融機構營業大廳、體育場(館)、影劇院、展覽館、集貿市場等人流集散場所附近,建設單位應當建設公共廁所和設置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前款規定已建成的公共場所未建設公共廁所以及未設置其他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建設和設置;確因用地規劃等原因不能設置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置臨時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第十五條? 住宅區、單位新建公共廁所應當盡量臨近道路旁,市區主次干道兩側應當按照每平方公里3-5處的標準設置公共廁所。市區公共廁所應當設置明顯、統一的公共廁所標志、方向指示標志,方便使用。
市區新建公共廁所應當達到二類或二類以上標準,并配有第三衛生間。
鼓勵機關、學校等單位廁所對外開放。
第十六條? 市區設置的化糞池應便于5噸及以上吸污車的進出;受條件限制區域,至少應當滿足2噸以上吸污車進出的要求。化糞池與其他建筑外墻的距離應當超過5米。
第十七條? 市區道路兩側或路口以及各類交通客運設施、公共設施、廣場、社會停車場等的出入口附近設置廢物箱。廢物箱應美觀、衛生、耐用并能防雨、防腐、阻燃、抗老化。
第十八條? 市區設置的廢物箱應當具有國家垃圾分類標準收集功能。
機關、學校等單位應當在垃圾分類收集作出表率和示范作用。
市、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可以與科研機構、生產企業合作,開發出適宜家庭垃圾分類收集的廢物箱,并對單位、家庭、個人實施垃圾分類收集宣傳、指導、推廣。
市區垃圾運營單位對分類收集的垃圾應當分類運輸、分類處理。
第十九條? 市區飯店、賓館、單位食堂應當設置餐廚垃圾收集容器,餐廚垃圾收集容器的容量和數量應當根據最大接待就餐人數確定。
餐廚垃圾收集容器設置地點應當便于統一收集、運輸,收集容器應當密閉無泄漏,保持清潔衛生。
第二十條? 市區新建、擴建、舊城區改建的居民區域設置垃圾轉運站,轉運站的服務半徑不宜超過0.8公里。垃圾運轉站宜設置在交通運輸方便、市政條件較好并對居民影響較小的區域,海陵、高港、姜堰區以及高新區應當至少設立一個日處理能力300噸以上的大型垃圾轉運站。
第二十一條? 市區設置的垃圾、糞便碼頭應當有卸料、停泊等使用的岸線和陸上作業區。陸上作業區用以安排車道、計量裝置、大型裝卸機械、倉儲、管理等用地。在有條件的碼頭,應當為改造集裝箱專業碼頭預留用地。碼頭應有防塵、防臭、防(垃圾、糞便、污水)散落下水體的設施,糞便碼頭應當建造封閉式防滲貯糞池。
第二十二條? 市區重要的水域保潔地區應當設置水上作業基地,可根據需要采用定點攔截設施、人工船只打撈和機械船只打撈。水上作業基地應按生產、管理需要設置,有水上岸線和陸上用地,便于水上打撈、垃圾分類收集、清運,滿足水上作業船只打撈、停泊需要。
第二十三條? 在流動作業的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工人工作區域內,應當設置工人休息、更衣、停放車輛和存放作業工具等的場所,具備條件的可以設置淋浴房。環衛休息場所可設置于人行道旁或綠地內,也可附設在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環衛停車場等場所內。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