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
- 發布日期:2017-07-13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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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規范政府行為,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廢除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推動泰州經濟轉型升級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和《省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6〕115號),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從“四個全面”的戰略布局高度充分認識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通過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健全行政機關內部決策審查機制,努力消除影響公平競爭、妨礙創新的各種制度束縛,防止政府過度和不當干預市場,進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保障資源配置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為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實施原則
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核心要義是保障公平,根本要求是維護競爭,以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為總體原則,確保政府行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平競爭要求,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
(一)尊重市場,競爭優先。尊重市場經濟規律,既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又要發揮好政府作用。著力轉變政府職能,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提升效能,促進和保護公平競爭,最大限度減少對微觀經濟的干預,激發市場活力,增強發展動力。
(二)立足全局,統籌兼顧。按照建設統一市場的要求,著力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清除市場壁壘,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統籌考慮當前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的關系,協調好區域發展、優勢產業、轉型升級等多重目標需要,穩妥推進制度實施。
(三)精心謀劃,分步推進。堅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規范增量政策的同時,逐步清理廢除不符合公平競爭要求的存量政策。堅持從實際出發,分步推進,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四)依法審查,強化監督。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和保障機制,堅持自我審查與專門機構指導監督、外部監督相結合,通過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第三方評估等形式,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及時糾正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提高公平競爭審查的權威和效能。
三、實施內容
(一)審查范圍。本市行政機關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請人大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等(以下統稱政策措施),應當在起草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
(二)審查方式。政策制定機關在政策制定過程中,應當嚴格對照審查標準進行審查。經審查具有排除或限制競爭后果的,應當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或不予出臺。
制定政策措施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相關政策措施需組織聽證的,應當在聽證中增加公平競爭審查內容。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作出公平競爭審查報告,公開公平競爭審查結果。有關政策措施出臺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向社會公開。
(三)審查標準。各地、各部門應當從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角度,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審查:
1.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1)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2)公布特許經營權目錄清單,且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3)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4)不得設置無法律依據的審批或者事前備案程序;
(5)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1)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3.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1)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
(2)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3)不得違法減免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4)不得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繳納或者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4.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1)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2)不得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3)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4)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各地、各部門不得在無上位法依據的基礎上,超越權限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規定。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后果的政策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實施:
1.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
2.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的;
3.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政策制定機關按照規定對相關政策措施的實施進行評估。實施期限到期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修訂或者廢止。
四、實施方式
(一)建立工作機制
1.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市政府建立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制度,指導全市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工作,研究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由市物價、發改、法制、商務、工商等相關部門參加。辦公室設在市物價局,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落實聯席會議有關決定,接受對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規定的舉報辦理,負責工作網絡的對外聯系,組織宣傳培訓和輿論引導,推動公平競爭審查相關信息公開發布,不斷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2.落實審查責任。各地、各部門同步建立公平競爭審查相應工作機制,在政策制定過程中對照審查標準,開展自我審查,清理不合規定的政策措施,并將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報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研究解決。
3.明確審查主體。根據全省統一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制定政策措施的,由牽頭起草部門在文件起草過程中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形成審查報告,并按照立法和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將審查報告和文件(送審稿)一并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后,提交政府審議;多個部門聯合制定政策措施的,由牽頭部門負責公平競爭審查,經牽頭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審查后,送各相關部門聯合發文;以單獨部門制定政策措施的,由政策制定機關負責公平競爭審查,確保增量政策措施及時得到規范。
(二)有序清理存量
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各地、各部門應當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對現行政策措施進行一次完整自查,區分類別、把握節奏,有序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各地、各部門應當形成清理工作方案,對照公平競爭審查范圍,細化政策措施清理目錄。2017年9月底前,各地、各部門應當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完成清理工作,并將清理情況、清理結果報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2017年11月底前,根據清理情況,由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公布政策措施清理、廢除目錄。
在清理過程中,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暴露比較集中、影響比較突出的規定,應當盡快予以廢止;對以合同協議等形式給予企業的優惠,以及部分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措施,原則上設置6個月的過渡期,留出必要的緩沖空間;對已兌現的優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定期評估完善
各地、各部門應當在定期清理政策措施時,一并對其影響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評估。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每年至少開展1次抽查評估,在評估中發現有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的,應當依法修改完善或者廢止。鼓勵按照有關規定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如有必要,評估報告可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征求意見,評估流程、評估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競爭政策。各地、各部門應當按照《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健全完善現代市場體系的若干意見》(蘇發〔2014〕15號)和《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蘇發〔2016〕13號),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堅持市場的決定性作用,逐步確立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有針對性地制定各項政策措施,及時研究新經濟領域市場監管問題,不斷完善競爭規則,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二)完善守信機制。嚴格履行政府向社會作出的承諾,把政務履約和守諾服務納入政府績效評價體系,建立健全政務和行政承諾考核制度。各級政府對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各類合同要認真履約,完善政務誠信約束和問責機制。進一步拓寬公眾參與政府決策的渠道,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社會監督和約束。
(三)強化責任追究。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考評、督查和責任追究制度,對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制定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時糾正相關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機關,依法處理。對失職瀆職等需要追究有關人員黨紀政紀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反壟斷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調查核實,提出處理建議。
各地、各部門應當切實加大學習培訓力度,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認識和理解,推進公平、維護競爭,為全市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創造良好條件。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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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泰州市公平競爭審查情況表
2.公平競爭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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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泰州市公平競爭審查情況表
政策措施制定單位:
政策措施名稱 | ||||
審查主體 | 單位名稱 | |||
負責人 | 職務 | |||
聯系人 | 聯絡方式 | |||
具體審查部門 | 部門名稱 | |||
部門負責人 | 職務 | |||
聯系人 | 聯絡方式 | |||
政策措施類別 | (對照審查四類標準填寫) | |||
政策措施制定背景、重要性、必要性 | ||||
審查方式 | ||||
審查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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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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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XXX(政策措施名稱)公平競爭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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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政策措施審議、批準主體):
《XXX》已經進行了公平競爭審查,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審查概況
根據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要求,我單位(部門)制定的《XXXXX》,屬于XX(對照審查四類標準,列明政策措施的種類、性質),已經于X年X月X日至X日,經過我單位(部門)公平競爭審查。
二、審查方式
嚴格對照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其中,要寫明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途徑、形式,聽取到的意見和建議內容。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組織聽證的,寫明組織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人員組成以及聽取到的意見和建議內容。
三、審查結論
對照審查標準,區分情況,分別作出“可以實施”、“不予出臺”、“政策調整”或者“屬于例外規定”的審查結論。其中,如果“屬于例外規定”的,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說明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
四、相關問題的處理建議
包括對聽取意見過程中,利害關系人、社會、群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采納情況、提出問題的答復情況;在審查結論中認為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需要進行政策調整的,可提出具體調整方案;經過審查,認為屬于例外規定的,輿論引導及宣傳解釋預案、方案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