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17-06-13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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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水平,根據國家、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員供養標準,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590元/人.月提高到610元/人.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靖江市、海陵區、高港區、姜堰區、泰州醫藥高新區和農業開發區實行城鄉低保標準一體化,由590元/人.月提高到610元/人.月;泰興市、興化市由不低于470元/人.月調整到不低于520元/人.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額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間的差額確定。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職工、國民黨寬大釋放人員生活補助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資金來源按原渠道列支。
二、提高特困人員供養標準
特困人員供養標準按照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確定。
(一)城市“三無”對象供養標準為:靖江市17880元/人.年、泰興市16440元/人.年、興化市15130元/人.年、海陵區17140元/人.年、高港區16760元/人.年、姜堰區16610元/人.年、泰州醫藥高新區16860元/人.年。
(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為:靖江市8830元/人.年、泰興市8030元/人.年、興化市7620元/人.年、海陵區8940元/人.年、高港區8360元/人.年、姜堰區7920元/人.年、泰州醫藥高新區8180元/人.年。
(三)孤兒集中供養標準為:靖江市1950元/人.月、泰興市1900元/人.月;分散供養標準為:靖江市1300元/人.月、泰興市1350元/人.月、興化市1350元/人.月、海陵區1300元/人.月、高港區1300元/人.月、姜堰區1300元/人.月、醫藥高新區1300元/人.月。
三、相關要求
(一)各地應當將政府設立的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運轉費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規范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確保特困人員按供養標準“應養盡養”、供養服務機構運轉費用落實到位。
(二)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城鄉低保、特困人員供養制度,重點完善低保和特困人員供養的申請、評議、公示、審核、復核、審批等程序,建立標準調整、動態管理、檔案管理、信息統計、信訪受理等機制。
(三)建立和完善定期核查制度,以信息化建設為抓手,提高從人社、房管、公安、住房公積金、稅務、工商、金融監管等居民公共信息管理部門獲取相關家庭及個人資產真實狀況信息的能力,完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機制,進一步增強低保、特困供養工作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嚴肅性。
(四)最低生活保障與特困人員供養不得重復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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