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
- 發布日期:2016-09-01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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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單位:
現將《泰州市行政機關文明執法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6年7月21日
泰州市行政機關文明執法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樹立行政機關執法為民、文明執法的良好形象,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等法律及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文明執法是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和依法受委托組織的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遵守的行為、語言和儀容儀表等方面的文明準則。
第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必須取得省政府統一印制的《行政執法證》或國家部委及省級系統制發的專業行政執法證件,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被聘用的合同工、臨時工等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人員,不得從事執法活動。
第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嚴格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進行,自覺遵守國家公務人員行為規范和本規定,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規范執法、文明執法。
第五條 市及各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文明執法工作。
政府法制機構、監察部門、人社部門、文明辦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文明執法工作進行規范、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行為規范
第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做到舉止端正,行為規范,服務周到,禮貌待人。
第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簡單粗暴、激化矛盾;
(二)不得冷漠生硬、以權壓人;
(三)不得辦事拖拉、推諉扯皮;
(四)不得徇私舞弊、刁難報復;
(五)不得吃拿卡要、私分財物。
第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保障,改善行政執法條件,合理安排科技、裝備在行政執法中的應用。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不得有與行政執法活動無關的人員隨行,不得攜帶、使用與行政執法無關的器(械)具、物品等。
第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做到規范配置、規范管理、規范使用行政執法車輛,行政執法人員駕乘行政執法車輛時應當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第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對當事人的過激言行應當保持克制,冷靜處理,對暴力抗法行為應當及時報警,防止事態擴大或失控。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不得泄露國家秘密,非經法定程序或者當事人同意不得泄露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對需要公開的事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接待群眾、解答咨詢、受理申請時,應當做到:
(一)首問負責、禮貌接待、認真記錄、耐心解答;
(二)對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告知當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咨詢、申請;
(三)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法定期限或承諾期限內及時解答、辦結;
(四)嚴格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五)依法定形式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對老人、孕婦、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等行動不便的當事人,可以提供上門服務等方便措施。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執法檢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做到:
(一)不得少于兩人,并主動出示相關行政執法文書和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說明來意和執法依據;
(二)通知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場,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并在筆錄中載明;
(三)采取合法手段和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公正地收集證據,不得僅收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
(四)詢問當事人時,嚴肅認真,不得詢問與行政執法無關的內容,不得以誘導、壓制的方式進行;
(五)檢查物品、場所時,不得亂翻亂扔,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檢查結束后,及時告知檢查結果或處理意見;
(六)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以及公民個人和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擅自使用、處置或者損毀。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決定時,應當做到: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二)行使自由裁量權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則,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適當;
(三)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推行說理式執法、行政監督勸勉、執法事項提示、輕微問題告誡、突出問題約談、重大案件回訪等柔性執法方式;
(四)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五)作出決定前,告知當事人有關的事實、理由、依據及陳述、申辯的權利,符合聽證條件的,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六)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吸收采納合理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告知并說明理由;
(七)依法告知當事人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救濟權利、途徑和期限。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時,應當做到:
(一)按照法定方式和期限及時送達;
(二)認真解答受送達人的疑惑;
(三)不得增加受送達人的負擔或給受送達人造成明顯不便;
(四)不得脅迫、欺騙受送達人簽收文書。
第三章 語言規范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使用普通話,做到語言文明,不說粗話、臟話。嚴禁使用侮辱性、輕視性等與行政執法無關的言辭。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做到語言表達準確、清楚、通俗、簡潔。
第十八條 以下用語為文明執法規范用語:
(一)您好,請問您需要什么幫助(服務)?
(二)請稍等,我現在為您查詢(查找);
(三)您反映的問題,我們將在×日內給您答復;
(四)您好,我們是××機關的行政執法人員,今天要對××依法進行檢查,這是我們的執法證件,請您配合做好檢查工作,謝謝您的支持;
(五)請您提供××證件、材料;
(六)您好,這是××執法文書,請您收好并在回執上簽字確認,謝謝合作;
(七)其他文明執法規范用語。
第四章 儀容儀表規范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遵守公務人員著裝和儀表風紀的有關規定,做到儀容嚴整、儀表端莊、衣著整潔、得體。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儀容儀表應當做到:
(一)站姿挺拔有力,不得勾肩搭背;
(二)坐姿保持上身端正,不得斜躺、抖腿;
(三)走姿穩健,不得嬉笑打鬧;
(四)不得有影響執法形象的發型、發色、飾物,不得化濃妝等。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著裝應當做到:
(一)按規定配發制式服裝的,除特殊情況外,執法期間著制式服裝。制式服裝配套穿戴,不得與便服混穿;
(二)著制式服裝時,戴帽端正;
(三)無制式服裝的,衣著大方得體,不得穿著奇裝異服;
(四)著裝應系好衣扣、領扣、袖扣。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市及各市(區)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建立文明執法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信箱、網址等,受理有關投訴舉報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法制機構和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對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落實文明執法規定情況進行日常檢查。
第二十四條 市及各市(區)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會同監察部門、人社部門、文明辦對本級行政執法機關文明執法情況進行年度檢查。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或相關部門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改正;因執法不文明的行為、語言等導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響的,由政府法制機構約談有關行政執法人員,并暫扣或注銷其行政執法證件;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監察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落實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專項督查內容。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參照本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機關文明執法的行為規范、語言規范和儀容儀表規范,并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行政執法機關對文明執法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