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
- 發布日期:2016-05-31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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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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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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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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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序實現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5〕96號)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蘇政發〔2014〕138號),結合泰州實際,就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總體目標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適應推進新型城鎮化和城鄉一體化需要,以“人的城鎮化”為目標,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放寬戶口遷移政策,著力吸引優秀人才,方便市外務工人員落戶,提高本地農業人口落戶城鎮的積極性;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合理引導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推進戶籍人口的城鎮化率;統籌推進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推動泰州市區和城鎮協調發展、產業和城鎮融合發展,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堅強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尊重群眾意愿。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防止農業轉移人口“被城鎮化”現象發生。
——堅持因地制宜、分類實施。充分考慮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
——堅持積極穩妥、規范有序。立足基本市情,積極穩妥推進,優先解決存量,有序引導增量,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的預期和選擇。
——堅持統籌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三)發展目標
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放寬城市、城鎮落戶條件,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加快建設和共享人口基礎信息庫,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更高水平小康社會、基本現代化進程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全覆蓋的常住人口城鎮化率確保達到66%,力爭達68%,戶籍人口城鎮化率確保61%以上,累計轉移農業人口29萬人,戶籍人口城鎮化率與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差距縮小到5個百分點以內。
二、調整戶口遷移政策
(一)全面放寬落戶限制。認真貫徹落實《泰州市戶口遷移準入登記規定》(泰政規〔2015〕8號),把合法穩定住所和合法穩定就業作為落戶城鎮的基本條件。真正做到“四個不受限制,八個寬松條件”,即:戶口遷移不受居住年限、投資金額、居住面積、學歷職稱等四個方面條件限制,在人才引進、投資經商、購房、務工、干部調動、軍人安置、隨軍家屬、親屬投靠等八個方面實行準入寬松條件。
合法穩定住所,指購買、自建、繼承、受贈的成套產權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租賃房屋。對于購買的成套商品房或遷移安置房已交付使用、房屋所有權人已實際入住,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憑購房合同及完稅憑證等合法有效證明落戶。對于遷入地無產權房,擬申請在租賃房屋落戶的,租賃的房屋應為合法房屋,需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雙方應簽訂租賃合同,且在當地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可以落戶。
合法穩定就業,指有合法職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或取得營業執照、具有穩定收入并依法納稅。對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可以先落戶后就業。在泰州務工人員參加社會保險1年以上,可以落戶。上述人員準予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父母落戶。
(二)實行本市范圍內居民戶口通遷制度。本市居民憑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或合法穩定就業(市區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有關資料證明可在全市范圍內自由遷移。市內戶口遷移取消辦理戶口遷移證和準予遷入證明手續,實行網上流轉、一所辦結,為群眾提供“一站式”服務。城鎮居民申請到農村落戶的,嚴格按照戶籍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三)構建農業轉移人口權益保護新機制。一是對有條件在我市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引導和鼓勵舉家進城,可以保留其戶口遷移城鎮前原在農村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對本地農業轉移人口,在尊重意愿、依法有償的基礎上,積極探索通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置換城鎮住房產權、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置換股份合作社股權、城鄉各類保險接軌等方式實現農民轉市民。二是新落戶人員享有與本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務和參與社會事務的權益。
三、創新人口管理
(一)建立健全居住證制度。外市居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圍內其他市(縣)居住達半年以上的,可自愿申領居住證。符合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進一步推進《泰州市市區全面落實流動人口同城待遇實施辦法》,使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本市居民均等化的十項“同城待遇”,保障流動人口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二)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制度,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到2016年,建成以公民身份證號碼為唯一標識、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市級人口基礎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以市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為基礎,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共享和綜合利用,實行以公民身份證號碼為唯一標識,依法記錄、查詢和評估人口相關信息制度,為制定人口發展戰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為人口服務和管理提供支撐。
(三)著力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堅持以問題為導向,以解決國辦明確的八類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為目標,著力創新人口服務管理,構建新型戶籍制度;堅決廢除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堅持依法辦理,全面加強戶口登記,分類實施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工作;切實維護每個公民依法登記戶口的合法權益,更好地服務和保障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四、加快推進配套改革
(一)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積極推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賦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完整權能,抓緊抓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確保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通過“確實權,頒鐵證”,進一步保護落戶城鎮農業轉移人口的合法權益。
(二)深入推進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加快推進宅基地使用權確權工作,依法確認權利歸屬、面積范圍,協調解決好矛盾和問題,不斷提高頒證率。要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要求,將農房等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納入確權登記范圍,實現農村房地統一調查、統一確權登記、統一發證。
(三)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按照“歸屬清晰、權責明確、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現代產權制度要求,因地制宜推進以股份合作制為主、多種形式并存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賦予農民對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等合法權益。
(四)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服務功能。根據中央統一部署,積極探索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自愿有償退出辦法,逐步建立完善農村土地“三權”流轉機制。進一步完善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和交易規則,完善產權交易市場服務功能,促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
五、加強組織領導
(一)抓緊落實政策措施。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是涉及農業轉移人口的一項重大舉措。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準確把握城鎮化進程的客觀規律,進一步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敢于擔當,按照新型城鎮化建設新要求,切實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各市(區)要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實際,盡快出臺戶籍制度改革配套措施。教育、人社、住建、民政、衛生計生、財政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抓緊制定和落實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方面與城鎮居民同等待遇的配套政策,落實經費保障。市公安局和發改委、人社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實施戶籍制度改革工作情況加強跟蹤評估、督查指導。公安機關要加強戶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證管理,嚴肅法紀,做好戶籍制度改革的基礎工作。
(二)積極開展確權試點。堅持典型引路,加快推進速度。年內,在高港區先行試點農村房地一體確權登記工作,在醫藥高新區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量化到人、固化到戶改革試點。其它地方也要選擇條件較好的地區進行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改革試點,促進全市面上工作開展。
(三)積極做好宣傳引導。要全面闡釋適應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發展、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及相關配套政策。大力宣傳各地在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保障合法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回應群眾關切,凝聚各方共識,管控網絡有害信息,形成改革合力,為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本實施意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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