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來源:市政府
- 發布日期:2017-03-23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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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根據中央、省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意見》的實施意見,為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有序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現就增強農民帶資進城實力和積極性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關于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的決策部署,聚焦農業轉移人口農村原有權益“變現難”和進城農民公共服務“不均等”等難題,加快改革創新,出臺扶持政策,有序推進試點,開辟相應的變現渠道,鼓勵、引導有穩定非農就業收入、長期在城鎮居住或有較強進城生活意愿的農民自愿有償退出其在農村的原有權益,提高農民帶資進城實力;鼓勵具備條件有意愿進城的農民向城鎮有序轉移落戶,強化進城落戶農民的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保障,確保其進得來、留得住、過得好,形成農民進城落戶同向激勵的良好環境。
二、具體措施
(一)鼓勵農戶自愿有償退出農村宅基地和住房。
對泰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以下簡稱“市內”)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給予補償。退出宅基地的,應同時退出其宅基地上所建住房和宅基地周邊自留地。農戶自愿退出宅基地后,戶口應同時遷入現居住地并不再享有在農村申請宅基地的權利。
宅基地退出補償(補助)標準:退出宅基地中的合法面積,按適當高于退出時所在地征收耕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超出合法面積的部分,按退出時所在地征收耕地補償標準給予補助。住房及附著物退出補償(補助)標準:經依法依規確認的住房建筑面積,按退出時所在地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補償。地上附著物及房屋裝潢按市場評估價格補償。超出合法面積的部分不予補償,可以按照建筑殘值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償(補助)標準由各市(區)政府(管委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研究確定,宅基地周邊自留地的補償參照承包地退出補償標準執行。
各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本區域內農戶自愿有償退出農村宅基地和住房組織實施工作。農戶退出的宅基地納入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管理,形成的掛鉤指標用于經營性建設用地,以市場調劑方式在本地范圍內統籌使用。使用節余部分,可以在泰州市范圍內調劑使用。市和各市(區)建立指標收儲交易機制,回購資金由各市(區)財政從土地出讓金中墊支,回購價格按省交易平臺最近一次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平均成交價的1-1.5倍計算,回購資金專項用于宅基地退出補償。退出的宅基地如仍然作為建設用地的,可以征收為國有并按經營性項目用地出讓。土地出讓凈收益專項用于宅基地退出補償。
(二)鼓勵農戶自愿有償退出承包地和自留地。
市內農戶自愿退出農村宅基地和住房進城生活后,其在農村的承包地和自留地可以采取自愿流轉或退出的方式處置。采取轉包方式流轉的,土地承包權仍歸原農戶所有,流入方享有經營權,農戶依法享有土地流轉收益;積極引導長期在城鎮居住生活、有穩定非農就業收入的農戶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自留地使用權,并給予適當補償。承包地和自留地退出按低于退出時所在地征收耕地補償的標準進行補償,具體標準和補償方式由各市(區)政府(管委會)結合退出土地的區位條件、人均耕地面積和重新發包經營狀況等因素研究確定。退出承包地的面積以確權登記頒證面積為準;自留地面積以發包方原始賬簿面積為依據,以實際丈量結果為準。
各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本區域內農戶自愿有償退出承包地和自留地的組織實施工作,安排專項資金用于退出補償,建立一定形式的收儲平臺(依托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或由各市、區根據當地情況組建、指定其他平臺),具體負責退出承包地、自留地的收儲、處置工作。退出補償專項資金實行動態調整、封閉運行,退出土地重新發包后的收益分配具體辦法,由各市(區)政府(管委會)自行研究確定。退出的承包地、自留地不得改變其原土地所有權權屬,不得改變其農業用途,原則上應用于農業適度規模經營。能夠及時發包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會同收儲平臺重新組織公開發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也可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人員經營;處置暫時有一定難度的,可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經營,延期發包。
(三)鼓勵農民自愿有償退出集體收益分配權。
市內現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農民,在退出宅基地使用權和住房財產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自留地使用權后,在量化到人、固化到戶的基礎上可以選擇保留其集體收益分配權至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消失,保留期間在再分配中所有者權益享有的份額由農戶與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確定。自愿選擇退出其集體收益分配權的,可通過以下三種途徑處置:一是內部轉讓。經村民(或股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以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轉讓標準由轉讓雙方共同協商確定。二是集體回購。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對退出成員享有的集體資產份額實行一次性回購,具體標準由回購雙方協商確定。三是轉為投資。不愿轉讓或回購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清產核資基礎上,以其自愿退出之日為基準日,核定其所有者權益。將其核定權益轉為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投資,投資期限和回報率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由屬地鄉鎮農經部門裁定。內部轉讓的,須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審核鑒證;集體回購或轉為投資的,應報鄉鎮農經部門備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收益分配權不得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各地可根據實際,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前提下,創新集體收益分配權退出途徑,具體實施辦法由各市(區)政府(管委會)研究制定。
(四)加快落實戶籍制度改革政策,促進農民進城落戶。
認真貫徹《市政府關于印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泰政發〔2016〕43號)精神,全面放寬城市、城鎮落戶限制,對有條件在我市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鼓勵舉家進城,落實本市范圍內農民進城戶口通遷制度。到2018年,全市新增城鎮落戶農業轉移人口18萬人,戶籍人口城鎮化率達到58%,與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差距縮小到5%以內。
(五)支持進城落戶農民在城鎮購房租房。
以滿足進城落戶農民住房需求為出發點,建立購房與租房并舉、市場配置與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將在本市城鎮穩定就業、簽訂勞動合同的進城落戶農民納入住房保障范圍。農民進城購買首套住房的,由購房所在地財政給予其交納購房契稅總額50%的財政補貼。對于本市全戶退出農村原有權益并在市內購買首套住房的,由流入地市(區)政府確定標準按戶籍人數發放購房券,并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待遇,與商業房貸利率差額部分,由流入市(區)財政予以貼息。各有關部門和商業銀行在符合國家政策的前提下,要研究建立本市進城農民購房貸款風險分擔機制,積極推廣“安居貸”等金融創新產品,切實緩解農民購房貸款難的問題。鼓勵開發企業給予適當優惠折扣出售存量商品房。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和專業化市場經營主體,將進城落戶農民納入住房租賃信息政府服務平臺,支持暫未購房的進城農民租房居住,對具有穩定就業、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給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積極引導退出農村原有權益的農民進入城鎮集中居住。各市(區)政府(管委會)可結合實際情況,出臺相應的扶持政策。
(六)支持進城落戶農民創業就業。
加強進城落戶農民職業技能培訓,拓寬進城落戶農民就業渠道,通過設置進城農民就業服務窗口、定期舉辦專場供需見面會等方式,優先推薦和安排進城落戶農民就業。引導各類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對當年吸納進城農民人數達到一定標準的小微企業,可申請最高300萬元額度的貸款,給予基準利率50%的貼息。到2018年,新增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就業6萬人。對就業困難的進城落戶農民通過開發公益性和非公益性崗位給予就業援助。加大進城落戶農民創業支持力度,對進城落戶農民給予免費項目推介、創業指導、政策咨詢、創業培訓等創業服務,并落實《市政府辦公室關于支持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的實施意見》(泰政辦發〔2015〕105號)有關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創業農民從事個體經營的,免收一切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鼓勵和引導進城落戶農民進入各類創業孵化基地(園)創業發展,各地可對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給予租金補貼;對創業農民提供創業場地支持和創業孵化服務的,可給予園區場租、水電、網絡運營等相應補助。對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創業農民,發放小額擔保貸款為其創業提供資金支持,最高可申請3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給予基準利率50%或100%的貸款貼息。
(七)保障進城落戶農民享有與城鎮居民同等權利。
依法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受教育權利,各地要按照當地城鎮居民子女招生入學政策,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子女應入盡入,及時就讀;將家庭經濟困難的進城落戶農民隨遷子女納入助學體系,加大資助力度。建立完善進城落戶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允許進城落戶農民中的自由職業、靈活就業人員在一定時期內自主選擇是否參加面向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進城落戶農民中有工作單位的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他人員參照城鎮個體工商戶經營者、靈活就業人員辦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進城落戶農民在落戶地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享受當地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進城落戶當年繼續享受原有政策。各市(區)政府(管委會)要積極研究、探索城鄉社會保障的合理銜接,確保退出農村原有權益進城鎮居住生活的農民綜合保障水平不低于失地農民養老保障標準。落實進城落戶農民社會救助政策,符合居住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全部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對因病造成生活困難、符合救助條件的,納入城市醫療救助范圍,享受社會救助待遇。對吸納進城落戶農民較多的社區,加強醫療服務、文化體育、養老等公共設施配套。
三、工作推進
(八)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增強農民帶資進城實力和積極性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為副組長,市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委農工辦。各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將此項工作作為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點任務,準確把握政策界限,認真研究謀劃,充分發揮主動性和能動性,抓緊制定實施方案,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各級發改、農村、規劃、國土、住建、財政、公安、人社、教育、衛生計生、民政、房產、工商、稅務、金融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抓緊研究相關實施細則,積極穩妥推進。
(九)明確工作要求。各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切實履行好主體責任,按照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要求,強化規劃引領,細化功能區控制。針對不同地域、不同類型的具體情況分類指導、有序推進。選擇條件相對成熟的鄉鎮(街道)、村(社區)編制試點工作方案和相關配套措施報市領導小組同意后開展試點工作。工作推進過程中,不得違背農民意愿,不得侵犯農民合法權益,不得增加農民額外負擔。市各有關部門要及時總結各地有益探索和好的做法,提煉形成可復制的經驗,在全市推廣。各地在試點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市領導小組報告。
(十)強化宣傳引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運用各類新聞媒體,大力宣傳增強農民帶資進城實力和積極性以及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引導和激發有條件的農民退出農村原有權益、進城落戶創業就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同時大力宣傳各地經驗做法和創新舉措,強化示范效應,廣泛凝聚社會共識,營造有利于推進改革的良好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 泰州市人民政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6年11月4日